通政规〔202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直属园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南通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已于2022年12月8日经南通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9日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职,维护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江苏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是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为公安机关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统称辅警。
治安联防、治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机关从事膳食、保卫、保洁等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不属于警务辅助人员。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落实保障措施,研究解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公安机关主要负责警务辅助人员招聘、管理、使用和监督;机构编制部门主要负责核定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因工致残、死亡(致孤)警务辅助人员及家庭提供基本生活救助;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经费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确定薪酬待遇标准,指导警务辅助人员招聘、用工管理、社会保险缴纳以及落实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部门主要负责指导和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对因工负伤警务辅助人员先救治、后收费,对危急重症及时救治;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要负责符合条件的警务辅助人员评定烈士审核上报及烈属抚恤。
第五条 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社会治安状况和公安机关承担的工作任务变化,科学配置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严格控制人员规模。
第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人员经费和服装、标识、装备、招聘、教育培训、表彰奖励等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
第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公安、财政部门核定本级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薪酬总量。
公安机关根据警务辅助人员职业特点、岗位职责和层级等级,合理确定工资水平、基本构成,以及不同层级警务辅助人员相应的工资待遇标准,层级之间应当体现适当差距。
警务辅助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在岗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第八条 公安机关在用人额度范围内组织实施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工作,制定统一招聘标准和程序,明确岗位、严格选拔,采取聘用、劳务派遣等方式与被录用人员依法建立劳动关系。
公安机关各警种、部门和基层所队不得自行组织招聘工作。
第九条 公安机关政工部门牵头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监督,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细化落实招聘、培训、考核、层级管理、党团建设、奖励、责任追究等制度,对警务辅助人员实行分类分岗分级管理,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性质,分为巡逻防控、社区管理、交通协管等勤务辅警岗位和接警、证件协办、技术支持等文职辅警岗位。
第十条 公安机关用辅部门直接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使用,明确分管责任领导和带辅责任民警,严格厘清人民警察与警务辅助人员之间的工作界限,指挥或者带领警务辅助人员按照《江苏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警务辅助人员实行层级化管理,按照规定组织警务辅助人员层级评定和升降。层级与薪酬待遇挂钩,层级之间不具有领导、指挥或者隶属关系。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按照相关规定为警务辅助人员配发统一的工作证件、服装、标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制造、贩卖、购买、持有和使用警务辅助人员工作证件、服装、标识。
第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享有休息休假权利以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待遇。
公安机关根据岗位的危险性,为警务辅助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定期组织警务辅助人员参加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对因工负伤的警务辅助人员先救治、后收费,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救治;对急危重症的,应当畅通绿色通道,及时救治。
警务辅助人员因工负伤救治期间的医疗、交通、护理等有关费用,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的公安机关可以先行垫付。
第十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
因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职,对警务辅助人员及其近亲属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广播、电视、报刊、新媒体等应当加强对警务辅助人员先进人物和突出事迹的宣传。
第十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行为的后果,由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的公安机关承担。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和举报警务辅助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依照有关规定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第十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相关规定及公安机关日常管理相关制度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单位给予相应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18年1月10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南通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通政办发〔2018〕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