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元冲
南通东部一带地区俗称通东地区,在通东地区的地名中,“场、总、灶、甲”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地名是地域文化的重要标志之一,它承载着厚重的历史文化。地名不单单代表着一处地域的方位,它的背后还有众多的史实、典故和内涵。地名是一种特定的文化象征,是一种牵动乡土情怀的称谓。因此研究地名文化历来是方志界的重要课题之一。
通东地区的“场、总、灶、甲”地名,作为江海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说明了通东地区的地域特征,更体现了先民们坚韧不屈、艰苦自立、开拓进取的人文性格。对于通东地区“场、总、灶、甲”的来源,在网络和报刊上,常有些文章出现,但总是各说各的,甚至有人说“灶”是古代祭祀的地方,“总”是海边新长出来的陆地;有的虽说“场、总、灶、甲”是盐文化的产物,但对“场、总、灶、甲”的解释各异。为此笔者想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通东地区的制盐业,起源于南北朝时期,北宋《太平寰宇记》记载;时“上都流入,煮盐为业”。“场”即盐场,古代多选择靠海、卤气旺盛的滩涂来开辟盐田,称之为亭场,简称“场”。“场”与“场”之间,近者数里,远者不过二三十里。北宋时已对盐业生产实行了较为系统的国有管理。据《南通市志》引用《太平寰宇记》的记载,“北宋初期,约开宝八年(975年)前后,市境南部地区有西亭、利丰、永兴、丰利、石港、利和、金沙和余庆8场,隶属通州丰利监(治通州)”,元代时余中沙形成,土地拓展,盐产增多,官府遂将余庆场分为余西、余中、余东3场。
南宋时对盐业的管理更为具体,据《两淮盐法制》记载,淮盐产区的盐务管理实行场、灶、总、甲的管理体制。一场有10灶,一灶有盐民20余户,数户编为一甲,数甲编为一总。当然实际上“场、灶、总、甲”的编制数量并非这样死板,据《南通市志》记载:“绍兴二十八年(1158年),市境(指南通市境内)十场实有煎灶301座”,这样平均一场就有30多灶;明代以后更是打破了这样的规定,“明嘉靖三十年(1551年)通州境内12场,有煎灶1862座”,平均一场就有煎灶155座。
由于盐有丰厚的利润,所以历代对盐业的管理很严,为防止食盐走私,元代以后规定必须“聚煎”(集中在一起煎盐),于灶户聚煎之处设团,围墙垣(即围墙),所以“垣商”之说始于元代。
明代对私盐的管理更为具体,对走私者个人、收购者、运输者等共规定了32条法侓,其中对走私者个人有19条法律,第一条规定是针对返卖私盐的:“凡犯私盐者,杖一百,徒三年……”第二条规定是针对灶丁的:“凡盐场灶丁……夹带余盐出场及私煎货卖者,同私盐法(即与第一条同样对待)……”第三条规定是针对买食私盐的:“凡买食私盐者杖一百……”明代还对从事盐业生产的人员实行严格的“灶籍制”管理,即与农耕居民的“民籍”完全分开,而且一旦成为“灶籍”就不得转为“民籍”而从事其他行。并规定灶籍居民不得参加科举考试,以限止洪武年间从江南“赶散”到各盐场的“王府绅民”进入仕途。
清代沿用明制,但比明代管理得更严,即实行“火伏制”,所谓“火伏制”,就是“凡灶户起火烧盐,须有灶头向灶长领牌,悬于煎舍,煎毕止火,将牌缴还灶长,灶头按灶户领牌时刻登记于簿,复按时刻赴煎舍盘查盐货”(《南通市志》)。场直接管理“总”,一场分为数总,一总分为数甲。
通过以上历朝盐业管理的情况,大体可以得出通东地区盐业管理的模式(当然历朝各个时期的管理模式不尽相同):两淮运盐使司→利丰监(明、清称通州分司)→场(明代时通东有十场)→场下设“灶”(元代称团)和“总”→总下设甲。“灶”元代以后主要是对烧盐和灶墩的管理,而“总”和“甲”主要是对荡地的管理,盐民在对所分得(或租用)的荡地上收割烧盐的柴草为主,部分土地也用于农耕。
“灶”由场直接管理,各“灶”的灶墩数量是根据煎盐的需要而设置,从几十灶到几百灶不等,现在通东地区称“灶”的地名,是当年集中煎盐的地方,“灶”上的盐民称“灶丁”或“煎丁”,由他们负责盐的煎煮。“灶”设“灶长”和“灶头”,现在的“王灶”“东灶”等地名中的“王”“东”,可能是当年“灶长”(或灶头)的姓氏。
“总”也由场直接管理。两总之间东西宽约1—2里,南北间一般北起沈公堤(老皇岸),南至今老通吕公路。为便于排灌,“总”与“总”之间一般都有河道,如余东场就有“王灶河”“仇灶河”“李灶河”等。“灶”一般都设置在河道旁,这样也便于盐的运输。“总”的人数历代都不同,自宋代始,甲丁(也称“煎丁”)可以由官府分得一段草荡地,供煎盐烧草之用,为便于对甲丁的管理,如宋代一总分成约3-5甲,清代一总约10甲左右,“总”的人数从数百到数千不等。“总”,一般以顺序编号,如“一总”“廿五总”等,“总”设“总辖”,负责“总”内之事。现在的“总”,可能是当年“总辖”的办公地方。
“甲”,是盐业管理的最基层单位。总下设“甲”。为便于排灌,“甲”与“甲”之间一般都有与河道相通的“沟”。盐民被称为“甲丁”,甲丁的人数历代都不同,如宋代一甲约3-5户,以每户约2-3个甲丁计,一甲约在10丁左右,但清代一甲约有近百人。“甲丁”不仅负责荡地草的培管和收割,还必须把收割后的荡草运送到指定地点,以供烧盐。“甲”一般也以自然顺序编号,如“头甲”“二甲”等。“甲”设“甲长”和“甲头”,负责“甲”内之事。现在的“五甲”“六甲”等地方,可能是当年“甲长”或“甲头”办公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