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知错认错,愿意配合组织调查,诚恳接受处理……”上月,海安市纪委监委对当事人进行第四次立案谈话时,李某再没有了先前的巧言诡辩,也没有了先前的对立情绪,终于认识到法律纪律的威严。
此前,收到省委巡视交办件,反映某单位维保项目存在采购条款具有指向性、虚增工程量、考核验收走过场等问题。经梳理研判,对该单位资金体量最大、技术最为复杂、同一供应商多次提供服务的空调系统维保及配件采购项目进行重点调查。期间,海安市纪委监委到采购专项巡察组跟班学习,恶补采购方面法律法规,请教资深评委和机电专家,深入研究项目资料,认为反映问题部分属实,该单位分管负责人、项目采购代表李某涉嫌违反工作要求。
李某是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成员,多次参加评标活动,熟悉招标采购业务。海安市纪委监委办案人员在找谈相关证人、调取相关书证充足准备后,与其初核谈话。当谈及项目,李某“口若悬河”,用一堆“专业术语”来证明采购程序及实施的规范。但在证据面前,经过激烈交锋,李某没有了“侃侃而谈”的自信,不得不承认问题存在、其负有责任,还说大家都在机关工作、低头不见抬头见,请求网开一面,暗示有情后补。
而在首次立案谈话时,李某以初核谈话当日头脑发晕、意识不清为由全盘否认已承认问题,拒绝在相关材料上签名,扬言纪委监委违规办案,并有言语威胁。经一番思想工作,其表示回去考虑,约定次日继续谈话。第二天谈话前,李某断然拒绝在《谈话通知书》等材料上签名,办案人员耐心开导,其仍不配合。
面对这种情况、这种人,办案人员认真查找了处理依据——《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第32条:被调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名的,调查组应予以注明,但不影响案件的处理。同时,与李某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人通报情况,建议协助做好其思想工作。
时隔一周,办案人员继续与李某谈话,向其宣读权利义务告知、违法事实等相关材料。李某在违法事实意见栏中写下“调查结果与事实不符”,谈话又一次失败。
李某上述行为,如不处理,将会助长歪风邪气,反则以儆效尤,产生有力震慑。办案人员迅速向相关领导报告,李某所涉问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相关手续完备、程序合规,建议按规从严处理,提请要求其主管部门负责人再次做好思想工作。李某惧于法律威严,第一时间与海安市纪委监委办案人员联系,表示愿意配合调查,最终被处以警告处分。 本报通讯员 王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