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5版:专版

南通检察:与民同行 为民而行

举办根治农民工欠薪新闻发布会

询问机构人员经营现状

实地查看涉案土地

查看企业生产条件

通过支云系统开展调解

检查行道树修剪情况

进村化解纠纷

做好申诉人接待

走访塑胶公司了解案情

近年来,南通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办实事、解民忧”要求,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通过民事检察与行政检察办案对人民群众关心关切的问题及时开题作答、解疑释惑、回应诉求,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南通市院:主动融入民生大局 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

2022年,南通检察机关主动融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作用,在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上积极作为,办理的11个案件被最高检、省检察院评为典型案例。

强化监督履职,实现平等保护。对涉企纠纷开展检察监督,督促纠正民间借贷、企业破产等领域虚假诉讼,推动企业诚信建设。办理企业破产监督案件73件,发出检察建议68件,涉案金额近1.3亿元,同时积极推动具有营运价值的企业重整再生。开展土地非诉执行监督专项行动,督促企业主动拆除违法建筑、恢复耕地,通过调整土地规划、补办用地手续等其他方式,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充分发挥部门间线索移送、信息共享、联动履职等机制作用,加强对市场主体综合性保护。

化解矛盾争议,护航稳定发展。把民事和解、争议化解贯穿监督办案全过程,推动实现多重权益保障的统一。2022年以来,共实质性化解涉企民事行政矛盾争议83件,涵盖行政登记、行政管理、工资保险、征地拆迁等影响民营企业发展存续的重点领域,办理涉企工资支付案件13件。市检察院恽爱民检察长包案办理一起僵持19年的合同纠纷案件,全面核查案件症结,促成双方企业和解,化解了久拖未决的矛盾纠纷,有效保障企业后续正常经营。办理涉工资支付案件,督促引导欠薪企业主动履行法律责任、依法合规经营,帮助农民工追回欠薪,构建良好的劳资关系。

融入社会治理,营造法治环境。树立“双赢多赢共赢”“以我管促都管”等检察新理念,从案件办理推动市场主体治理,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针对企业恶意注销逃避法律责任扰乱市场秩序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发现类案线索149件,办理51件。从案件办理推动系统治理,通过创设《涉企案件情况告知函》、与行政机关联席会商、向党委政府专题报告、推动建立机制平台等形式,阻塞恶意注销机制漏洞,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定期走访调研主动向企业问需问计,赴企业商会、重大项目现场开展法治宣讲,提升企业合法合规经营意识;通过新闻发布、新媒体宣传提升检察影响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感谢检察官为我们解决了难题,所有教职员工都留下来了,今年我们的招生情况非常好。”近日,海安市某托育早教机构法定代表人朱某给海安市检察院打来电话表示感谢。

2016年9月,该机构负责人带领公司员工到医院、学校、商业广场、住宅小区等场所,面对面采集婴幼儿家长手机号码、家庭住址等信息,用于推荐课程、招收生源。2021年4月,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上述违法行为,涉嫌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权,并对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款51000元。该机构及时进行整改,销毁电脑存储的个人信息和数据,但一直未缴纳罚款。2022年5月,该局向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所涉款项及加处罚款合计102000元,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依法冻结该机构银行账户。但受疫情影响,该机构经营困难、面临破产,无力支付加处罚款。

2022年9月,朱某来到海安市检察院寻求帮助。该院围绕行政处罚决定、加处罚款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等争议焦点,调阅审查行政处罚卷宗和执行卷宗材料,听取当事人意见,了解案件基本情况。经调查核实,检察机关认为市场监管局对该机构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随后,检察官实地走访该机构,了解到其坚持诚信办学理念,为许多家庭提供了便利的托育和学前教育服务。虽受疫情影响停业,且银行账户被冻结,但仍坚持通过借款和贷款足额退还185名幼儿的托育费近200万元,并按时发放教职员工工资。

2022年9月26日,海安市检察院启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程序,就是否减免加处罚款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听证员参加评议,并就建议相关行政单位依法酌情免除部分加处罚款达成一致。该院向市场监管局发出提示函,建议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依法减免对该机构的加处罚款。2022年11月10日,市场监管局向检察院回复,称其已与该机构达成和解协议,同意减免该机构加处罚款的90%。和解协议提交法院后,该机构配合法院迅速执行到位,足额缴纳全部罚款。至此,这起行政争议得以实质性化解。

“在外漂泊这么多年,我终于可以回家了。”近日,在如皋市检察院检察官的见证下,张大姐如释重负地与镇政府签下了《和解协议》。

出生于如皋市某村的张大姐,于上世纪90年代出嫁后将户口迁出。后来,张大姐父母相继离世,村委会将其祖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并重新发包给张大姐的堂兄张某富。2007年,张大姐离异后,将户口迁回村里,但常年在外打工。2013年,张某富将宅子推倒,得知此事后的张大姐向法院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要求张某富将房屋恢复原状。但房屋已经拆除,张大姐又不同意其他赔偿方式,于是法院判决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2015年12月,张大姐向镇政府申请土地确权。镇政府以该案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而非土地权属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张大姐不服又提起行政诉讼,历经一审、二审、申请再审,法院均以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范围为由将其驳回。2022年5月,张大姐向南通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南通市检察院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联合争议所在地如皋市检察院共同办理此案。检察官前往张大姐所在村居调查,向村干部询问涉案土地情况。经了解,为完善二轮土地承包手续,由于张大姐户口不在本村,其父母生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益作为自然闭户处理被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后土地发包给张某富,并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检察机关经研判认为,张大姐父母未留下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等书面手续,其作为法定继承人对祖宅享有继承权和祖宅所在区域的宅基地使用权,但祖宅已被张某富推倒,宅基地使用权也不复存在,该案已非土地权属争议,因此法院判决、裁定并无不当。而张大姐坚持要求恢复祖宅原状不肯接受张某富的经济赔偿,实际上是因为多年来四处漂泊、经济窘迫,即便拿到赔偿款也无力再购置商品房。

检察机关以帮助解决张大姐的居住需求为切入点,一方面,会同镇政府、政法综治中心、村委会多次商讨解决方案,考虑到张大姐目前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重新分配宅基地程序繁琐,且另盖新房花费不菲,最后商定张大姐可以以村民资格购买一套安置房用于解决居住问题。另一方面,耐心释法说理,引导张大姐放弃不合理的诉求,并帮助其修复与张某富的亲戚关系。最终,张大姐同意了上述方案。至此,这场缠讼近10年的农村土地纠纷终于画下了句号。

“在民间借贷中,如果不重视证据的保留,很容易导致自身权益受损。”日前,通州区检察院检察官在开展社区普法时,通过一起该院办理的案件向市民讲解如何保存、收集民间借贷中的证据。

从事装修行业的周某某经朋友介绍分两次向刘某某借款10万元和2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由于周某某逾期仍未还清,刘某某在催讨未果的情况下,持借条、银行业务凭证等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周某某偿还30万元借款及利息。开庭当日,周某某经合法传唤并未到庭参加诉讼,按照法律规定,视为放弃答辩权利。法院经审查后判决周某某偿还30万元本金及逾期利息。后经法院执行,周某某名下的一套房屋被拍卖,刘某某从拍卖款中分得28万元。

事后,周某某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再审。对于两笔借款,他称自己已以现金形式还清了第一笔10万元的借款,但未拿回借条,第二笔20万元的借款通过银行转账分三次共还了6.5万元,并出示了第二笔还款的转账记录。检察官找到借款人刘某某核实情况,刘某某只承认6.5万元的转账记录,但认为对方是否还清10万元没有证据。

通州区检察院经调查认为,刘某某就案件事实未能向法庭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决定对此案依法予以监督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刘某某返还周某某人民币7万元。

“民间借贷纠纷的当事人一定要收集好借条、借款合同、转账记录等凭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如果有录音、录像、聊天记录等材料,也要一并保存好。”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朋友,在日常金钱往来中,要认识到证据的重要性,必要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企业是经济发展的基石。面对岌岌可危的涉案小微企业,如东县检察院能动司法,积极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助力企业经营回到正轨。

2020年5月28日,如东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某家具厂对产生的危险废物未进行网上申报,遂进行了行政处罚,而家具厂的经营者符某被处罚后并未及时足额缴纳罚款,环保部门遂将该企业移送至如东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3万元罚款及3万元加处罚款,共计6万元。因罚款迟迟没有到位,2021年1月法院冻结了公司账户。

2021年8月20日,如东县检察院检察官在走访时发现企业生产经营陷入严重困境,遂进行实地调查。经查,符某经营的家具厂共有员工10余人,因员工不能熟练使用电脑,危废网上申报事项一直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代为申报。但是2020年5月该机构少填报了一项内容,违反了相关规定。在此之后,符某已经缴纳了5000元罚款,并重新找了新的机构进行危废申报。但由于企业效益不佳、家庭变故、个人身体健康问题等原因,难以拿出加处罚款的部分。

了解情况后,如东县检察院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邀请环保部门、法院、符某面对面沟通。检察官通报了前期调查结果,认为符某企业没有造成实质性的环境污染,且其未及时缴纳罚款确因家庭变故等原因导致,建议环保部门免除对符某家具厂的加处罚款。如东县生态环境局采纳了建议,同意符某的请求,在其足额缴纳3万元罚款后,对3万元加处罚款予以减免,法院也同意了该和解方案,并据此执行结案。至此,该起行政处罚非诉执行案件顺利执结。

近日,申请人张某一家搬进了司法拍卖拍得的房屋后,再次致电向启东市检察院表示感谢。

2020年5月,张某在网上看到一则司法拍卖公告,公告称启东市法院将拍卖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某处房屋,后张某以最高价竞得,并缴清全部拍卖款。正当张某准备收房时,却发现该房屋仍被原屋主长期使用居住,且使用人拒不腾房。张某多次上门沟通交流,但毫无效果。无奈之下,张某打算走法律途径解决。2020年11月以来,张某先后向广东省三级法院提起物权保护之诉,但均以其主张属于法院强制执行中的问题,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眼看自己掏空积蓄购买的房屋就是没办法交接,焦头烂额的张某在2022年4月21日向启东市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案件受理后,检察官多次与两方联系交流,研究案件的症结所在。经了解,房屋现居住人为被执行人陈东(化名)的女儿和父母,三人长期居住在案涉房屋内,且陈东父母年事已高、行动不便,陈东认为案涉房屋拍卖价低于市场价,便想要求张某进行适当的补偿。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甚至拒绝进行沟通。

启东市检察院积极推动检法协作,联合法院多次为当事人“牵线搭桥”,引导当事人正面对话。经过数月近百次的电话交流,双方当事人终于同意进行协商。检察官从法、理、情等方面对双方展开释法说理,最终达成和解。考虑到双方当事人都在异地,在法院主持、检察院派员监督下,双方当事人通过法院支云庭审系统签订和解协议。2022年10月,在案涉房屋现场,陈东一方向张某递交了钥匙,并办理了房屋交接,双方握手言和。

近日,崇川区检察院在办案中能动履职,督促市政、园林部门对影响司机视线的路边大树进行及时修剪,消除道路交通隐患,并推动公安交管部门开展“交通隐患点”专项排查活动,拔除16个“隐患点”。

2019年5月,何某将轿车停靠在崇川区某路段非机动车道内。当天,某市民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碰擦轿车后部发生交通事故并死亡。公安机关认定何某违法停车,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认定其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其间,何某以肇事路段行道树遮挡禁停标志为由,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先后向南通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其未违法停车。经复议机关审查和三级法院审理,均未予支持,后何某向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受案后展开调查,认为该案中交警部门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不过,何某提到的“行道树遮挡禁停标志”让检察官留了心。经调查,辖区部分道路行道树长势茂盛,确实导致一些路口的交通信号灯、行车视线被遮挡。

为保障群众平安出行,崇川区检察院联合公安交警部门开展了“交通隐患点”专项排查活动,邀请路面执勤民警作为“检察官助理”,在日常巡查中注意发现交通隐患点位,并及时向检察机关反馈。根据公安机关提供信息,检察官多次驾车对某段交叉路口路段进行实地测试,确认树木遮挡交通信号灯,无法满足驾驶员在时速30至40公里动态条件下的视认性,降低发现、判读红绿灯及采取制动所需的前置距离要求,易发生“闯红灯”或碰撞事故。根据排查结果,检察机关向市市政园林局和区市政绿化局分别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对“交通隐患点”及时整改排除。目前,“交通隐患点”涉及树木均已修剪,整改到位。

“今天能将这两户人家的矛盾纠纷化解,检察官实实在在是费了心为我们老百姓办实事。”海门街道陶港村的村民纷纷竖起大拇指,检察官也获得了实实在在的“点赞”。

不久前,海门区检察院检察官融网进格时获悉,陶港村有两户村民在三年前因承包田排水问题产生矛盾,至今未能解决。检察官从村干部口中进一步了解到,两村民是邻居,两家的承包田也相邻,并且共用一条排水沟,排水沟一直通到不远处的小河中。三年前,因混凝土预制排水沟年久变形,排水不畅,两家都不愿主动疏通,矛盾便由此产生。检察官敏锐地意识到,这看似是排水问题,但实际还关系到农田的界址划分,村民对此都比较敏感,稍有不慎,矛盾就有可能进一步激化。

经过实地走访调查,检察官提出在保持原排水位置不变且不侵占两家农田的情况下,对排水沟进行部分改造,以实现顺利排水的意见。但两家谁也不肯先松口让步,检察官见此情况,多次上门对两家进行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且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便利。”检察官从法理和情理方面双管齐下,“邻里矛盾宜解不宜结,问题拖着不解决干扰了家里正常的生产生活,两家都会受损,这样做真的不值当。”通过长时间的背对背疏导和面对面劝和,最终两家都接受了检察官的建议。双方握手言和,这桩长达三年的矛盾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近年来,海门区检察院深入推进“检网融治”工作,创新推出“检格+调解”、民行检察“进家门”活动,主动参与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融入和服务社会治理大局。

为规范信用卡收费,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于2017年开始取消“信用卡滞纳金”。2022年,开发区检察院通过办理民事申请监督案件,帮助持卡人找回不应再支付的信用卡滞纳金4万余元,切实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

2022年2月,开发区检察院收到刘某的反映,2016年5月,刘某在某银行申请了一张信用卡,2017年2月因还款不及时被起诉到法院。法院作出刘某承担偿还本息的判决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刘某归还了欠款。后刘某发现被执行的信用卡滞纳金属于明文规定已取消的收费,不应再收取。刘某在之前庭审中没有提出抗辩,发现此项新规定后来检察院申请监督。

经调查,本案中银行既未与刘某重新约定,也未在官网告知,那么原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的滞纳金确实不应再收取。为全面掌握此类案件情况,开发区检察院依据大数据排查出另外4起案件也存在同类问题,侵害了信用卡持卡人的权益。检察官对银行具体经办人员询问得知,由于银行信用卡催收业务量极大,工作人员在提起诉讼时仍沿袭在诉讼中主张滞纳金的惯常做法。2022年5月,该院针对信用卡纠纷系列案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采纳。

案件办结后,开发区检察院向所涉银行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推动从源头规范信用卡费用问题。收到检察建议后,银行进行了全面的排查,并通过迳行核减、退还当事人、放弃未执行到位的费用等方式,全部妥当处理。同时,及时更新信用卡合同条款,进一步畅通信息公开渠道,保障持卡人知情权和选择权。

“感谢检察官,现在刑事判决下来了,民事和解我们也拿到了赔偿,我们的难题都解决了。”判决后,南通某塑胶公司负责人向检察官连声道谢。

2021年11月30日,通州湾检察院以河北某塑业公司、顾某某等7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起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该公司利用异地公司登记机关和司法机关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在公司注册地河北省某市行政审批局办理了公司注销登记手续,丧失法人资格。

因公司单位主体资格丧失,刑事诉讼程序受阻,将严重影响刑事审判和案件处理结果。通州湾检察院立即对上述情况开展调查核实,经调查,该公司在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时,隐瞒公司涉罪诉讼情况,其目的是通过恶意注销公司法人资格逃避刑事处罚。

考虑到本案涉及外省行政机关,受案当日通州湾检察院向省市检察院汇报请示。江苏省市两级检察院分别与河北两级检察机关沟通联系,告知该公司恶意注销行为的严重影响,就需要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法律适用及行政检察监督思路等事项统一认识,达成监督共识,并委托当地检察机关先行与行政审批部门进行沟通。最终,通州湾检察院向当地行政审批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撤销该公司的注销登记,恢复该公司的法人资格。

针对监督中发现的此类情形,通州湾检察院完善《法律监督案件线索内部移送工作机制》,创设《企业涉案情况告知函》。一方面在检察机关内部开展法律监督线索双向移送,强调案件中涉嫌恶意注销情形的,统一移送行政检察部门依法审查;另一方面在办理涉企案件过程中,告知涉案企业不得进行违法注销,并将企业进入刑事诉讼环节的情况函告其注册地行政审批部门,从源头堵上企业恶意注销漏洞。

2023-05-10 1 1 南通日报 content_135396.html 1 3 南通检察:与民同行 为民而行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