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江苏网4日消息 日前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关于《江苏省家庭农场促进条例(草案)》。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缺乏法治规范现状,此次立法突出要素保障,力求务实管用,回应普遍关切。
针对一些地方土地租期较短、影响家庭农场发展预期问题,条例草案明确,农业农村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稳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关系,引导流转双方在承包期内签订中长期流转合同,同时引导家庭农场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条例草案着重强化要素支撑,在资金方面,针对家庭农场融资难融资贵,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针对性开发和推广相应的流动资金、中长期贷款产品,完善信用建档评级,增加首贷、信用贷;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统筹安排相关资金和发挥乡村振兴投资基金作用,支持家庭农场发展。
立法体现了鼓励家庭农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鲜明导向。草案明确,农业农村部门、涉农院校、科研院所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等应当指导家庭农场运用绿色生产方式,发展生态循环农业;鼓励和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使用区域公用品牌或者为品牌农产品提供原料,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筹安排相关资金。
此次立法将具有江苏特色的试点经验和近年来我省成功实践上升为法规制度。比如,条例草案建议,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区域性电子商务平台,帮助家庭农场实现农产品直供直销;鼓励家庭农场依法发起或者加入家庭农场服务联盟;鼓励家庭农场经营者通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缴纳较高档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等方式提高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