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这是我国首次就无障碍环境建设制定专门性法律。
此次表决通过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分为总则、无障碍设施建设、无障碍信息交流、无障碍社会服务、保障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8章,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将残疾人、老年人作为重点保障对象
根据此前国务院颁布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规定,无障碍受益人群为“残疾人等社会成员”。
此次新出台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一大突出亮点就是扩大了受益群体。总则第一条明确立法目的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促进社会全体人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据统计,截至2021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已有2.67亿。国家卫健委数据测算显示,预计“十四五”时期,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总量将突破3亿,进入中度老龄化阶段;2035年左右,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将突破4亿,进入重度老龄化阶段。数量庞大的老年人是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重点受益群体之一。
“及时出台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进一步健全残疾人、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制度机制,充分体现国家和社会对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的关心关爱,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石宏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明确:“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适老化改造相结合,遵循安全便利、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
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石宏介绍,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过程中,始终坚持鲜明的问题导向,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不断完善解决问题的理念、思路和举措。
在无障碍社会服务方面,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围绕与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司法诉讼仲裁、公共交通、教育考试、医疗卫生、文旅体育等场景下的无障碍服务分别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比如,规定公共服务场所涉及医疗健康、社会保障、金融业务、生活缴费等服务事项的,应当保留现场指导、人工办理等传统服务方式。与残疾人、老年人相关的服务机构应当配备无障碍设备,在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方面提供无障碍服务。
同时,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还新增应急避难所提供无障碍服务的义务性规定,以及完善残疾人使用服务犬的相关规定。
就公众关心的商品说明书特别是药品内置说明书字体过小等问题,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完善药品标签、说明书的管理规范,要求药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语音、大字、盲文、电子等无障碍格式版本的标签、说明书。
增加税收激励措施,完善体验试用等监督机制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设保障措施专章,对“开展无障碍环境理念的宣传教育”“制定或者修改涉及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标准”“建立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领域人才培养机制”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此外,这部法律明确提出:“国家通过经费支持、政府采购、税收优惠等方式,促进新科技成果在无障碍环境建设中的运用,鼓励无障碍技术、产品和服务的研发、生产、应用和推广,支持无障碍设施、信息和服务的融合发展。”
在监督管理方面,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强调,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协会等组织根据需要,可以聘请残疾人、老年人代表以及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进行监督。
武汉大学人权研究院研究人员丁鹏认为,“邀请残疾人、老年人等受益群体和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亲身参与设计、评估等环节,有利于推动无障碍设施从有到好、从能用到好用。”
无障碍环境建设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涉及多领域、多部门、多主体。只有各方面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各环节有序贯通、各要素系统连接,才能建设设施齐备、功能完善、信息通畅、体验舒适的无障碍环境。
石宏表示,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总结吸收实践经验,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全要素、全链条、全场景作出系统规定,覆盖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维护、管理、监督等全过程,并区分未来新建和以往既有,统筹考虑地区城乡差异,推动社会各方面共同发力,促进无障碍环境建设高质量发展。
据新华社北京6月29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