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看南通

典型案例通报(三)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市场主体的警示教育,提升从业人员的素质能力,现公示一批典型案例。

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案

2022年,我市卫健委卫生执法人员对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噪声、粉尘、异氰酸酯等,而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均未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经过法定程序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决定对该单位罚款人民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该单位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知识科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且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目前,用人单位存在着用常规体检代替职业健康体检;用普通劳动合同代替有职业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合同,涉及有职业病危害的劳动合同未如实告知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对此,用人单位、劳动者需要增强职业健康意识,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劳动者健康水平。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二款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2023-07-21 1 1 南通日报 content_143150.html 1 3 典型案例通报(三)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