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要闻

典型案例通报(五)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市场主体的警示教育,提升从业人员的素质能力,现公示一批典型案例。

某公司擅自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案

2022年,我市卫健委卫生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然后该公司擅自停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前后导致多名劳动者出现身体不适;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处未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经过法定程序后,决定对该公司警告,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知识科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当下,职业病危害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威胁着生产工人的生命健康,如何避免职业病的发生是企业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一环,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提供准确得当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显得尤为重要。

在这里,卫生执法人员提醒,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不得为了缩减生产成本而擅自停用防护设备。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六)项规定,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2023-08-03 1 1 南通日报 content_144603.html 1 3 典型案例通报(五)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