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玮丽 通讯员张桂花)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财产保全中落实包容审慎理念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财产保全若干意见》)和《关于以独立保函置换财产保全措施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独立保函实施意见》)。15日,该院通报了两份意见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
两份意见均针对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工作制定。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为了保障生效裁判的顺利执行、避免胜诉债权人权利遭受损失,而对当事人处分相关财产予以限制的一种诉讼保障制度。市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高鸿说,这项制度在保证民事诉讼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缓解执行难、维护司法权威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财产保全若干意见》从保全申请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规范保全担保审核、善意选择被保全财产等八个方面,对财产保全中落实包容审慎理念提出明确要求和实施方法。“对于财产保全工作中如何落实包容审慎理念,推动善意文明实施,意见第四条至第七条从四个方面给出工作指引。” 市中院民二庭庭长符东杰介绍,一是善意选择被保全财产,综合考量保全对象、财产类型等因素选择和确定被保全财产,最大限度避免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二是灵活适用保全措施,坚持因案施策,结合被保全企业经营状况及发展情况灵活适用保全措施,尽可能采取活封、活扣方式;三是严禁超标的、超范围保全,结合个案案情,经审查确属超标的、超范围保全的,应当结合保全措施、保全财产等实际情况,对超标的、超范围部分依法及时予以解除保全措施;四是依法变更或解除保全措施,坚持财产保全工作动态管理,被保全人申请变更或解除保全措施,经审查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被保全人提供替代性财产、财产权利以及独立保函等其他担保措施的,可以依法变更或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今年3月,市中院印发《纵深推进“八大工程”实施方案》,要求全市法院推广通州法院推出的建筑企业“涉诉免保”经验,对纳入优质企业“白名单”的被申请企业,由银行等提供保全担保,免于采取实体保全措施。通过有条件的免除财产保全措施,帮助企业解决资产被保全引发的经营困境。
《独立保函实施意见》正是基于推广适用“涉诉免保”机制而出台,被保全人提供独立保函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相关要求,可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意见在“涉诉免保”机制的基础上,将受众主体从建筑企业拓展到所有涉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将保函开立人从特定的银行机构拓展到银行、保险公司以及符合资质的融资担保公司,力争以此举措为确有需求的涉诉企业开辟财产被保全的替代性方案,解决财产保全带来的经营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