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某公司生产经营卫生质量不合格的消毒产品案
案情简介:2022年,我市卫健委卫生执法人员对某美容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了几种抗(抑)菌制剂,并销售给美容店,这些抗(抑)菌制剂首次上市前均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根据《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该公司生产经营的消毒产品为卫生质量不合格消毒产品。经过法定程序后,决定对该公司进行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知识科普:抗(抑)菌制剂属于消毒产品中的第二类卫生用品,是直接接触人体完整皮肤或黏膜,具有一定杀菌或抑菌作用的制剂。《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四条规定,产品责任单位应当在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上市前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卫生安全评价,评价合格的消毒产品方可上市销售。
法律链接:《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产品责任单位应当在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上市前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卫生安全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负责。卫生安全评价合格的消毒产品方可上市销售。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一)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