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凡于2023年12月31日前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于2024年6月30日前,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报送2023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经营主体
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规定,大型企业要将上述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公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要求,如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有关信息的或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上述情形的个体工商户,将被依法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有关信息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第四十条“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事项”的规定以及第二百五十一条与之相对应的罚则内容如下: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事项: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等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公司应当确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百五十一条 公司未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年报请认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官网。
网址:http://www.gsxt.gov.cn
http://js.gsxt.gov.cn
http://www.jsgsj.gov.cn:58888/
经营主体报送年报和公示信息不收取任何费用,也不会以短信链接的方式引导操作。如果经营主体收到包含网站链接的陌生短信,提醒“年报公示、工商年报、营业执照异常/过期/失效、法人身份异常、商户资质异常”等内容,要求输入银行卡号和验证码等信息,请一定提高警惕,不要点击输入个人信息,更不要直接转账汇款,万一上当被骗请立刻拨打110报警。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