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时 评

(上接A3版)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四)其他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内容。

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与决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三条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补充材料、征求意见、论证咨询的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期限。

第二十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

第五章 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

第二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决策草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提请讨论决策草案申报表;

(二)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三)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报送社会公众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四)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五)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六)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七)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决策草案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讨论决策草案,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行政首长最后发表意见。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

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第二十七条 决策机关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依法及时公开重大行政决策。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形成过程中的记录、材料应当按照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完整归档。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对决策草案制定过程中形成的记录、材料进行归档。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形成的记录、材料进行归档。

决策机关办公机构负责对本级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过程中形成的记录、材料进行归档。

第六章 决策的执行、调整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决策机关应当根据职责明确负责本级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方案,落实执行措施,跟踪执行效果,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向决策机关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决策机关报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向决策机关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十一条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执行中出现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情况紧急的,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三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机关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

(一)实施满二年的;

(二)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

(四)其他有必要的情形。

开展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

第三十三条 承担评估工作的单位应当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特别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决策后评估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规范性、绩效性评估。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以及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单位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四条 决策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或者修正决策决定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

第三十五条 决策机关、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单位以及其他机构和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参与决策事项的单位和个人违反保密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同时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等其他需要履行特定程序事项的,相关程序应当按照规定一并履行。程序相同的,可以不再重复履行。

第三十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直属园区管委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南通市人民政府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南通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南通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同时废止。

2024-01-10 1 1 南通日报 content_160599.html 1 3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