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茂华
“唯有自己专业了,办理新类型案件、疑难复杂案件才能游刃有余,当事人才能更信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陈燮峰这样说。他从事商事审判13年多来,审理1800余件案件无一瑕疵,他先后获得“江苏最美法官”“全省优秀法官”等荣誉。(3月26日《南通日报》)
法官在司法审判中的活动,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争议做出实体裁判,也就是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归属性的判断;二是保障当事人平等行使诉讼权利,公平承担诉讼义务,并由此保障诉讼程序公正高效运行。前者在理论上称之为形成实体方面的活动,后者称之为形成程序性方面的活动。法官作为一名中立裁判者,其认知对象是时过境迁的冲突事实。要让事实重现在法庭上,法官必须具有透过复杂的案件事实看清案件本质的能力。同时,能够通过案件的证据、案件事实的调查分析做出正确判断,最后依据法律做出公正裁判,努力做到“辨法析理,胜败皆服”。这一过程是司法审判活动中法官办案能力的最好体现。
但在目前的司法审判实践中,就法官对事实认定及证据的取舍来说,有的法官比较注重认定结果的公开,往往忽视对认定理由的公开,缺乏认证说理,看不出判断结果的形成过程,缺乏说服力。这样,虽然对某些案件结了案,但达不到胜败皆服之目的。少数法官缺乏相应的业务知识,理性分析判断能力还不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必须在提高办案能力尤其要在一些疑难复杂案件的分析判断方面下功夫。比如新闻中提到的法官陈燮峰,从事商事审判13年多来,经他办理的1800余件案件无一瑕疵,达到了“辨法析理,胜败皆服”的目的,究其原因,就在于他有过硬的辨法析理的办案功底。尤其在当前,交易类型日新月异,决定着商事审判复杂多变、疑难热点繁多且经常无例可循,这些都持续挑战着法官定分止争的办案能力。法官陈燮峰为了以变应变挑战疑难案件,刻苦钻研相关专业知识和规则,从而使他所学到的业务知识在办案实践中得到了灵活运用,也促使其办案质量和速度得到进一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