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5版:要闻

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的偿还决定

[2024]006号

[2024]006号

王志宏(南通市港闸区森和家具厂的经营者):

你单位职工刘永健,于2017年10月26日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2018年10月24日被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书编号:[2018]B182号)。

因你单位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你单位应当支付该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你作为经营者已于2019年8月23日注销了该个体工商户,因此应由你承担工伤待遇的支付责任。因你单位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你应当支付该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而你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我中心已于 2021年06月22日向你公告送达《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催告书》(通工保催[2022]006号),但你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该职工相关待遇,我中心已依法审核并先行支付刘永健工伤保险待遇合计人民币77500元。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1条、第63条以及《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13条、第14条规定,特作此追偿决定:责令你在10日内偿还我中心先行支付的上述工伤保险待遇。如未按期偿还,相应的逾期利息损失及追偿费用应由你单位承担。

如对我中心追偿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通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4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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