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观天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

当事人:启东市潮粤茶餐厅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320681MAD9NY568F

经营场所: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汇龙镇台湾风情街39号门面

经营者:赵琼燕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13日依法对你单位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营业,厨房内油烟风机、炮台灶等经营设备均处于开启状态。我局执法人员按规范对你单位进行了噪声监测,根据南通市启东生态环境监测站(2024)环监(声)字第(001)号监测报告显示,你单位餐厅厨房设备的夜间噪声值为49.9dB,经背景噪声值修正,最终夜间噪声值为49dB。经查实,你单位厨房设备夜间排放的噪声超过了1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噪声排放限值。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4年4月15日以《南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05环罚告〔2024〕13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有权要求听证。你单位于2024年4月15日收到前述《南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了书面的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经本局复核,认为你单位环境违法事实客观存在,无法定不予处罚的情形,鉴于你单位事后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改正违法行为,经研究决定对罚款额度作适当调整。

我局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五千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市级财政账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本局法规宣教科备案,领取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行:启东农商银行

账号:3206267001201000000869

户名:启东市财政局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台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我局决定依法以公告方式向你送达《南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通05环罚〔2024〕26号),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我局(启东市紫薇中路718号)领取此决定书、信用修复指导材料及监测报告((2024)清源(声)字第(034)号),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5日

2024-06-15 1 1 南通日报 content_175816.html 1 3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