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要闻

催 款 函

浙江同守律师事务所 2024年6月28日

瞿松林、瞿娟:你们好!

本所接受嵊州市正合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合公司)的委托,特向你们发本催款函;据正合公司提供的资料和反映:正合公司和正合公司的股东与你们于2018年6月20日签订了《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约定:正合公司与瞿松林合作开发“香溪茗苑”二期、三期房地产项目,由瞿松林提供全部建设资金(包括但不限于税收、人员工资待遇),“香溪茗苑”二期、三期房地产项目所需的工程款由瞿松林出资并通过正合公司的账户支付等,瞿娟作为保证人对瞿松林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截至2024年6月20日,“香溪茗苑”二期、三期房地产项目已欠税费39433247.33元、滞纳金983368.72元,现应支付南通通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2222923.6元,因欠税费正合公司的全部银行账号在2024年5月6日被税务机关冻结,导致2024年5月人员工资待遇79475元未支付,合计62719014.65元,另还有其他费用待支付;现特向你们催告:请瞿松林积极筹款,在2024年7月10日前向正合公司汇入62719014.65元,以付清上述应付款,以解合作项目的燃眉之急,瞿娟对瞿松林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否则,正合公司将付诸法律之措施。

特此函告!

商祺!

2024-07-02 浙江同守律师事务所 2024年6月28日 1 1 南通日报 content_177505.html 1 3 催 款 函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