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小永、南通永源物流有限公司:
你(单位)职工刘照朋,于2020年08月14日下午上班时突发疾病后于次日死亡。2020年12月04日被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书编号:[2020]B000第0165号)。
因你(单位)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你(单位)应当支付该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而你(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我中心已于2022年07月20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催告书》(通工保催[2022]007号),但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该职工近亲属相关待遇,我中心已依法审核并先行支付你(单位)职工刘照朋近亲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人民币969960元。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1条、第63条以及《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13条、第14条规定,特作此追偿决定:责令你(单位)在10日内偿还我中心先行支付的上述工伤保险待遇。如未按期偿还,相应的逾期利息损失及追偿费用应由你单位承担。
如对我中心追偿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通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4年7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