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全球锁安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
原你单位职工刘得勇于2013年7月8日在单位工作时突发疾病,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3年8月26日被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2013B95)。因你单位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你单位应当支付该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现该职工近亲属钟哲颖向我中心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230246.9元(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78628.9元,丧葬费51618元),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书面凭证报送我中心。如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按时足额支付或不支付的,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和不良诚信记录由你单位承担。我中心在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将依法取得要求你单位偿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南通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4年12月6日
通工保催〔2024〕0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