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时评

落实生育假需完善成本共担机制

□朱志成

近日,湖北宜昌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到“鼓励支持城区用人单位将在宜合法生育妇女产假延长至1年,配偶护理假延长至30天”,还要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执行”,引发网友热议。

“政策的出台只是对政府工作人员友好,企业不会执行的”“产假1年,私企铁定辞退我”“想休育儿假就得扣20%的工资”“即使在国企,休育儿假一天也要扣年终绩效的1.5%,10天育儿假就是15%,算了一下比请事假还贵三倍”……网友纷纷吐槽生育假难以落地的情况,也从侧面反映了当前我国强化生育激励与生育动力不足之间的矛盾愈发凸显。

近年来,不少地方为了鼓励生育,陆续修改了计划生育条例。女性产假普遍增至158天,配偶陪产假普遍增至15—20天左右……婚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都有了明显变化,主要目的就是要增加对女性权益的保护,强调男性在生育中的作用,减少女性因此受到的职业歧视,让孕产妇有充足时间休养身心、陪伴孩子,减轻家庭的生育负担。

然而,政策的出发点是好的,执行起来难度却很大。对于企业而言,生育假政策的执行,势必会给企业带来用工连续性下降、用工效率降低,间接增加用工成本的问题。对于职工而言,目前的就业环境仍然是“企业买方市场”,执意休生育假,职工会担心这对自身职业的未来发展不利。对于政府而言,生育假的成本分担机制存在明显失衡之处,大多数省市将生育假成本悄然向用人单位倾斜。

人口发展是关系中华民族发展的大事情。应该充分认识到,生育假是支持生育政策变革的核心制度,必须均衡政府、职工、不同用人单位之间承担的生育假成本,推动更多细化举措、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真正推动生育假从“纸面”变成“现实”。

一方面,要完善生育成本分担机制。以生育激励为目标,优化生育保险政策,将延长产假、陪产假和育儿假期间的津贴纳入生育保险的支付范围。同时,政府应采取诸如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创建女职工生育支持基金、完善生育津贴给付体系等政策,调节家庭和企业的生育休假成本,为女职工营造良好的社会生育环境和氛围。另一方面,要合理设计男女休假期限。不妨参照瑞典等国家做法,区分产假与育儿假功能,设置不可转让的母亲休假配额和父亲休假配额,缩短女性产假时间,延长父母育儿假时间,防止用人单位歧视女职工,实现男性与女性都能兼顾工作与家庭的性别平等。此外,还要根据年轻一代对于个人发展、家庭生活和生育意愿的有效需求,统筹兼顾提升总和生育率和女性就业率的双重指标,真正提高女性生育意愿和生育体验,推动生育假制度行稳致远,助力生育友好型社会的构建。

2025-02-05 1 1 南通日报 content_198116.html 1 3 落实生育假需完善成本共担机制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