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西流
2019年下半年,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针对智能电视开机广告侵犯消费者权益问题,约谈创维、海尔、海信、夏普、小米、长虹、乐视7家企业,并提出限时整改要求。记者16日从江苏省消保委举办的发布会上获悉,经过4轮整改,除乐视外,6家企业整改均取得显著成效。
(7月16日 新华网)
开机广告是随着互联网电视发展而出现的新商业形式,在销售电视硬件不赚钱的背景下,开机广告成为当下厂商重要的利润来源。特别是,包括小米、乐视、暴风、OK电视在内的部分互联网公司,为了抢占市场,依靠低价吸引消费者,通过开机广告,或者提供其他增值服务来盈利,带来的结果却是,整个行业的利润率越来越薄。
问题是,互联网广告,不能够强制消费者收看。智能电视的开机广告,属于《广告法》第44条规定的互联网广告范畴。在使用互联网服务时,广告页面自动弹出,应该标有显著标识,确保可一键关闭。不能强制用户观看开机广告。而许多互联网电视品牌,在其商品的详情介绍页面中,没有明确标明该电视开机时带有广告,且其开机广告无法取消,这种做法,明显违反《广告法》前述规定。具体来讲,智能电视厂商销售时未告知开机广告,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未能提供开机广告“一键关闭”功能,侵害了消费者选择权;智能电视开机广告不能自主关闭,侵害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可见,整改开机广告,不应止于“一键关闭”。首先,既然强制消费者收看开机广告,是一种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就不能放任不管,应出台针对性规定,从源头上清除这种影响生活品质的“牛皮癣”。同时,即便电视企业仍然自带开机广告,但应该给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让消费者能够自主设置是否观看开机广告,不能强制用户收看。这就要求,互联网电视如果植入开机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再者,如果有的用户确实不需要开机广告,可通过售后服务,维修人员上门直接取消开机广告。特别是,电视企业应主动摒弃开机广告商业模式,在产品功能和售后服务等方面,获得消费者认同,回归硬件盈利的商业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