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拖欠工人工资32万余元后,南通某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实控人陈某通过拒接电话、逃离启东等手段试图逃避支付劳动报酬。记者昨天从启东市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对这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作出一审判决。该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被判处罚金5000元,实控人陈某被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并被处罚金5000元。
2015年10月,陈某在启东市某工业园登记注册南通某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戴某,陈某为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该公司主要业务为雇佣工人加工制造玻璃钢制品。2018年起,因经营不善等,公司无力全额支付工人工资,之后通过暂付工人部分工资的方式继续维持经营。
2019年2月,陈某在未支付该公司工人2018年剩余部分及2019年1月的劳动报酬情况下逃离启东,并试图以拒接电话、拒绝回启东等手段逃避支付劳动报酬。2019年3月,经启东市人社局责令支付后,该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及陈某仍拒不支付刘某等24名工人劳动报酬共计32万余元。2019年5月,陈某委托张某、郑某支付其中21人部分劳动报酬共计20万余元。2019年6月,陈某向启东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通讯员王俊博 记者王玮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