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某银行从借贷者在该行开设的扣款账户中自动划扣10万元,却没想到这笔钱其实是第三方错汇的。事后,第三方为了要回错汇款告到法院。记者昨天从如东法院了解到,该院审结这起案件,判决银行将10万元返还原告。
2018年10月,如意厂向某银行借款55万元,借期一年,合同约定银行有权于每一笔本息到期日从如意厂的账户中直接扣收款项。借款到期后,如意厂未能还本付息,截至2020年12月欠银行借款本息63万余元。
2020年12月18日,如意厂的账户中突然多出了10万元,当日银行便将这10万元直接扣划了。然而,这笔钱其实是另一家公司错汇的,汇款方吉祥公司本来打算将10万元加工费汇给另一家公司,结果却汇给了与其曾有业务往来的如意厂。发现错汇后,吉祥公司向银行申请将错汇的款项返还,但银行未同意。于是,吉祥公司将如意厂、银行诉至如东法院,要求返还不当得利款项10万元。
案件审理中,银行辩称,不当得利纠纷发生在吉祥公司与如意厂之间,得利人为如意厂,应由如意厂返还,吉祥公司无权要求银行承担返还的责任。如意厂则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表明其与吉祥公司曾有业务往来,但自2019年1月以后双方间不再有业务往来。
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吉祥公司不欠付如意厂的款项,其错汇至如意厂账户的10万元,如意厂对该笔款项不享有所有权,属于不当得利,如意厂应当返还该笔款项。根据如意厂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银行有从如意厂账户直接扣款的权利,实际银行也拥有直接扣款的技术条件,但在能确定该款项并非如意厂合法取得的情况下,银行占有该款项缺乏正当性,应予以返还。该笔款项在汇至如意厂账户后即被银行直接扣划,如意厂在不知道收到该笔款项没有法律根据,且收到的该笔款项已被银行直接扣划的情况下,如意厂未取得不当利益。
综上,如东法院一审判决银行返还吉祥公司10万元;如意厂不承担返还案涉款项的义务。银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所涉公司均为化名)
通讯员罗媛 记者王玮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