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劳动者在上班途中摔倒致残,其辞职时,公司与其签署协议,一次性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2万元。劳动者一方认为协议显失公平,告到法院要求撤销协议,补齐差额。记者昨天了解到,崇川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
周某曾是某公司的员工。2016年,周某在上班途中摔倒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六级伤残。2018年,周某被认定为智力残疾人。2020年9月21日,周某在监护人陪同下到公司签署辞职申请,载明因个人原因辞职。同日,公司与周某签署《协议书》,载明周某在主动辞职的前提下,双方协商由公司支付周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万元,周某向公司出具收条。
此后,周某以《协议书》内容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该协议并要求公司支付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万元。该争议经劳动仲裁后,诉至人民法院。
崇川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就支付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如果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劳动者请求撤销的,应予支持。本案中,周某构成工伤六级伤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应当支付周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万元。周某与公司签署《协议书》约定公司仅支付周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万元,远低于法定标准8万元,显失公平,周某请求撤销该协议,应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向周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差额6万元。
通讯员钱胤泽 记者王玮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