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南通新闻

法官说法 替代性交通支出应必要且合理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在维修过程中,当事人可选择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但选择往往有较大的随意性,导致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支出金额高低悬殊。因此,不能简单地以被侵权人实际支出的费用作为损失认定的依据,而要以诚实守信原则为基础,遵循必要性、合理性原则,根据事故车辆本身的价值大小和一般使用用途等因素来综合确定“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支出。

考虑到非经营性车辆一般作为代步工具使用,因此根据日常出行需要,以正常情况下需要支出的出租车费用作为计算依据较为合适。若当事人对车辆有特殊需求的,须举证证明这种特殊需求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本报通讯员李沅芹

本报记者王玮丽

2023-05-25 2 2 江海晚报 content_136980.html 1 3 法官说法 替代性交通支出应必要且合理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