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南通新闻

内部承包协议能否逃责?

法院:违规挂靠 合同无效

晚报讯 一起欠薪案件,总公司在支付执行款后提起诉讼,向分公司负责人发起追偿,并称双方之间是内部承包关系。一纸内部承包协议,是否能成为逃避责任的“免死金牌”?记者近日了解到,如东法院审理了这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2007年3月,A公司(甲方)与石某(乙方)签订《A公司内部承包合同书》及补充协议书,由乙方承包甲方在南京市设立的分公司,方某作为担保人。A公司南京分公司于2007年4月登记设立,负责人为石某。

2008年年初,某建筑公司承包某小区相关建设工程,又将部分工程违法分包给A公司南京分公司。后因工程拖欠民工工资,某建筑公司被起诉,经法院判决支付了拖欠工资。在履行生效判决后,某建筑公司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垫付款项。一、二审法院审理判决A公司支付执行款88万余元。此后,A公司又诉至法院,要求石某赔偿因违法转包形成的工程款损失及相关费用,方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石某并非A公司的员工,其与A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根据双方的约定,由石某自行在南京选址设立A公司南京分公司,并承担所有费用,表明A公司与石某之间无任何的产权关系。同时,结合关于A公司向石某提供承接工程的资质文件以及石某向A公司上缴管理费的约定,应当认定A公司与石某之间的关系名为内部承包,但石某作为没有任何资质的自然人,借用A公司的资质,以A公司南京分公司的名义对外承揽工程,双方之间的关系实为挂靠。A公司与石某所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书及补充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法院最后酌定石某承担70%的责任,其余由A公司自负。担保人虽在内部承包协议上签字,因内部承包协议无效,担保条款亦无效,A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担保人对于主合同无效存在过错,故担保人不承担责任。二审法院亦维持该判决。

通讯员张慧敏 管宇轩

记者王玮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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