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南通新闻

法院审理 支持返乡过年2个月租车费用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交通事故造成非经营性车辆无法继续使用的,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应予支持。但是,根据侵权法“填补损害原则”的功能定位,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费用应当以合理必要为限度,不应加重侵权人的不合理负担。

本案中,原告非南通本地人,租用车辆回老家过年,系为方便日常通行,属合理,应予支持。但其称为生意所需,该目的系特殊需求,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该目的的真实性及必要性。因此,法院酌情支持返乡过年所需2个月租车费用2万元,之后3个月的租车费不予支持。但考虑王某为满足日常出行所需为限度,以本地出租车费作为参考依据,法院酌情支持每天100元的车费,3个月合计9000元。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共计赔偿王某替代性交通工具损失2.9万元。

2023-05-25 2 2 江海晚报 content_136982.html 1 3 法院审理 支持返乡过年2个月租车费用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