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学区房销售近年来一直很火,很多家长抱着先下手为强的心态,往往来不及多了解房子的真实情况,就贸然签订合同。如皋的张某夫妇没想到,自己买的学区房居然是一套已经被法院查封的房子。已经支付的购房款有40余万元迟迟要不回来,责任该由谁来负?记者昨天从如皋法院了解到,该案经一审、二审,最终调解结案。
张某夫妇因孩子即将上学,想购置一套二手学区房。2021年5月,他们在中介带领下看房,一眼相中了李某家的房子。当天,中介、张某夫妇、李某就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133万元,合同签订当天支付5万元定金,5月13日之前缴纳首付款61万元并由李某协助办理预审批手续,再贷款65万元,于2021年8月1日前办理过户,交房后再支付剩余2万元。张某夫妇支付中介费1.3万元。
合同签订当天,因李某称银行卡不好用,张某夫妇向李某现金支付了5万元定金。61万元首付款,张某夫妇以现金支付了一部分,剩余部分则转账至李某指定的王某账户。因贷款预审批需要与产权人之间的流水,于是,王某退款给张某夫妇,张某夫妇再转账至李某新办理的银行卡账户。
临过户得知房子被查封
同年7月,双方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过户,但工作人员告知,该房产被法院查封,无法办理过户。张某夫妇大吃一惊,合同也签了,贷款也在办了,但房子居然买不成了?愤怒之下,张某夫妇诉至法院,要求李某退还已经支付的66万元,并支付违约金4.5万元。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张某夫妇的诉讼请求。经执行,仍有44万余元未执行到位。
张某夫妇又起诉中介,认为中介未尽到审查义务,将查封的房子进行居间出售,要求中介偿还未执行到位的部分。
审理中,中介表示,李某是在2021年二三月找到中介表示要卖房的,当时他们在中介内部系统查询房子的状态,并未显示有查封,所以就接受了李某的房子并对外挂牌出售,直到得知不好过户时,再次查询才发现房子是查封状态。中介称,其根本不知情,不应当承担责任,而且欺骗张某夫妇的是李某,应继续执行李某。
张某夫妇提交了法院的执行裁定书,裁定书显示,李某的房产在2020年10月就被查封,早于李某来中介要卖房的时间。他们认为,今天的局面是因为中介当初未能谨慎审查。
中介未尽义务被判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中介是专业机构,应对其所提供的信息承担谨慎的审查及核实责任。虽然中介不是产权人,无法直接去不动产登记中心获取结果,但可以要求产权人李某提供不动产的信息查询结果,以此查明该房产是否权属清晰、是否存在查封,而不能仅仅依靠所谓的中介内部系统进行查询。现在,由于中介人的主观疏忽大意,未尽到房源的重要信息审查发布,违反了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义务及勤勉义务,导致委托人产生巨大的经济损失,应当由中介人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并返还中介费。
法院认为,张某夫妇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两人应对李某的房子进行充分了解后再进行购买,在得知李某的银行卡不好用并需要打款给他人时,应意识到李某可能身负执行案件,其房产可能被法院查封。而张某夫妇在打款不符合网签要求被退款之后,仍未提高警惕,继续打款至李某新办的银行卡中。由此可见,两人未充分了解该房产就做出了购买决定并主动打款,亦存在一定过错。
法院综合考虑之后,判决由中介返还中介费1.3万元,并在未执行到位的44万余元内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26万余元,并告知中介,在对张某夫妇进行赔偿后,可向李某追偿。
中介不服,上诉至南通中院。二审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中介一次性赔偿张某夫妇20.7万元并返还中介费1.3万元,若未按约履行,则由法院执行一审判决。
本报记者王玮丽 本报通讯员邱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