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南通新闻

新买电动车漏气 刚骑就摔成骨折

销售者被判“退一赔三”,另赔偿消费者5万余元

消费者秦某购买了一辆电动车,没想到第二天骑上路,车胎就漏气,导致秦某摔了个粉碎性骨折,为此,秦某将电动车销售者告到法院索赔。记者昨天了解到,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产品责任纠纷,电动车销售者吴某因构成欺诈被判“退一赔三”并赔偿消费者5万余元。

吴某是一名从事电动自行车经销的个体工商户,店铺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电动自行车销售;电动自行车维修;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等。

2020年5月,秦某以2200元的价格从吴某处购买了一辆电动车。次日,秦某在驾驶电动车时因车胎漏气导致摔倒受伤,右腿骨折,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不构成人体损伤伤残。

秦某购买的电动车,车身上标识有“奔马”及“飞驰科技”的字样,车辆铭牌上写着:“飞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驰公司)制造;品牌:笨马”。售车时,吴某随车一并交付给秦某的还有电动车说明书、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和车辆一致性证书。

事发后,秦某将吴某、飞驰公司、奔马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吴某返还电动车购车款2200元,同时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三倍电动车款6600元及医药费等损失合计14万余元。

购买的电动车

被认定为“缺陷”产品

秦某驾驶并发生事故的电动车,到底是由飞驰公司还是奔马公司生产?

法院认为,首先,秦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电动车与奔马公司之间存在关联性,庭审中亦表示不确定案涉车辆是否由奔马公司生产。其次,根据工信部的公示信息,案涉标识为奔马牌的电动车生产时间早于飞驰公司核准通过生产奔马牌电动两轮摩托车的时间。再者,吴某虽称其销售的车辆由飞驰公司生产,但其提供的证据均产生于秦某购车之后,无法证明案涉车辆是吴某向飞驰公司进购的货物。综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案涉车辆由飞驰公司或奔马公司生产。

同时,法院认为,案涉车辆在购买次日即出现轮胎漏气的情形,导致秦某骑行过程中倒地受伤,车辆质量显然不符合国家标准,应界定为“缺陷”产品,且该缺陷与秦某的受伤之间具有明显的因果关系。虽然无法明确案涉车辆的生产者,但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角度来看,依法应由销售者来承担责任。

经查,案涉车辆系电动摩托车,车辆说明书中有明确的骑行者需持证的要求。秦某在明知自己未取得驾驶证、缺乏遇到驾驶危险时采取应对措施的驾驶知识的情形下,仍骑行车辆上路,其对自己受伤存在一定的过失,应负相应的责任,并依法减轻销售者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酌定秦某承担30%的责任,吴某承担70%的责任。

“奔马”变“笨马”

销售者构成欺诈

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秦某购买的电动车车身标识为“奔马”,车辆铭牌上显示的品牌却为“笨马”。此外,吴某向秦某交付的是“奔马”的说明书,但是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上均显示品牌为“笨马”。

法院认为,吴某销售与消费者人身安全密切相关的电动车时,对于标的物的名称、质量、瑕疵等与交易双方达成合意密切相关的核心要素负有全面、如实披露的义务。就案涉车辆买卖而言,吴某隐瞒自己超越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销售电动摩托车的事实,隐瞒案涉电动车车标和铭牌不一致,以及说明书和车辆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不一致的事实,以上行为足以影响秦某的买受意愿及交易价格,故吴某构成欺诈。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吴某返还秦某购车款2200元,并赔偿秦某三倍电动车款6600元及因伤造成的损失5万余元。

吴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王玮丽

本报通讯员顾建兵 张怡茜

2023-11-07 销售者被判“退一赔三”,另赔偿消费者5万余元 2 2 江海晚报 content_153982.html 1 3 新买电动车漏气 刚骑就摔成骨折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