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纠纷中,被侵权人可以向生产者主张权利,也可以向销售者主张权利。无论销售者和生产者是不是产品缺陷的造成之人,只要产品使用人使用的产品确实存在缺陷,即符合《民法典》第1202条所规定的构成要件时,那么生产者或销售者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被侵权人可以择一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产品侵权赔偿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应当是产品缺陷的造成者,是谁造成的缺陷,就由谁最终承担责任,这也是确定销售者与生产者之间追偿权的依据。本案中,秦某主张销售者和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应择一请求。秦某在二审中明确因无法举证生产者,主张向销售者索赔,法院予以尊重,至于销售者向生产者追偿问题,不是本案审理对象,本案不查明也不认定谁是生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