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一对男女相处半年后就办了婚礼并同居,但一直没领结婚证。如今,双方感情破裂,男方给出去的 10 多万元彩礼能否要回来呢?记者昨天了解到,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婚约财产纠纷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酌定女方返还彩礼5.5万元。
2021 年 10 月,小陈和小倩经人介绍相识。2022年 4 月,两人按照当地习俗订立婚约。当日,小陈给付小倩彩礼礼金18.8万元、定亲金银首饰5件等。小倩实收彩礼礼金10.8 万元,并返还小陈钻戒一枚。次月,两人举办婚礼并生活在一起。婚后,两人因为种种矛盾一直未到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
2022 年 9 月,小陈外出务工,小倩则回到娘家居住生活。此后,小陈多次要求小倩返还彩礼,但双方协商后仅互相返还了首饰等物品。由于小倩迟迟未返还10.8 万元礼金,小陈告到了法院。
庭审中,小倩辩称,自己拒绝办理婚姻登记的原因在于没有选到合适的日子,不是不想办理婚姻登记,且自己在与小陈同居过程中出现了怀孕、流产的事情,身体也受到了伤害,她不同意返还彩礼。
小陈认为,小倩在不停地找借口拒绝办理婚姻登记,且他也不知道小倩流产的事情,现在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小倩理应返还彩礼。
如东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小陈与小倩订立婚约后,按照当地习俗给付的现金以及金银首饰等,属于彩礼范畴。现双方因故分手,且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两人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故小陈可以依法请求返还彩礼。
同时,法院认为,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问题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彩礼用途、是否生育子女,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酌情确定。最终,法院判决小倩返还彩礼礼金5.5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小陈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文中当事人均为
化名)
通讯员顾建兵 吴振宇
记者王玮丽
法官说法
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3.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返还的基本判断原则是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并办理婚姻登记,若给付彩礼后已经结婚并且办理婚姻登记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有在未办理婚姻登记或者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
彩礼纠纷类案件涉及的不仅仅是法律规定,更涉及男女双方感情及其各自家庭的数年努力。解决彩礼纠纷,需要法院在依据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秉承结合情理以及地方风俗习惯,寻求最佳的解决方案。
本案中,小陈虽与小倩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仪式,但因故未办理婚姻登记,故小陈有权要求小倩返还彩礼。同时,法院考虑到两人的同居事实以及当地的风俗习惯等,酌情判决小倩返还彩礼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