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专版

2023年治理拖欠劳动报酬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加大对恶意欠薪的打击力度,强化社会舆论监督,震慑违法犯罪行为,根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现公布2023年南通市治理拖欠劳动报酬典型案例。该批典型案例共6件,分别为:南通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郑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原江苏某公司负责人黄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某纺织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陈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马某某拒不执行裁定案;张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上述案例一至案例三,行为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例四至案例六,行为人与劳动者就劳动报酬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这些案例中行为人具有拖欠劳动报酬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南通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加强“行刑”衔接,形成打击合力,依法严惩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一:南通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郑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判决书案号:(2023)苏0685刑初71号

案情简介:因被告单位南通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发生亏损,被告人郑某某于2022年9月底决定停止生产经营,停产时尚有职工的工资没有结清。2022年10月11日,公司职工王某某、赵某某等人向海安市人社局投诉。海安市人社局于2022年10月12日、14日、21日三次短信通知被告人郑某某至海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配合解决工人工资问题,被告人郑某某均未回应。2022年10月24日,海安市人社局对被告单位南通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郑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并于次日张贴于南通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支付王某某、赵某某等12名职工劳动报酬合计人民币224955.7元,被告单位南通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郑某某在指定期限内仍未支付。2022年10月31日,海安市公安局接海安市人社局移送的线索,经初查后,于次月16日立案侦查。2022年11月20日,被告人郑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郑某某退出人民币224955.7元,用于支付相关职工工资。

海安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单位南通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郑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例二:原江苏某公司负责人黄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判决书案号:(2023)苏0612刑初89号

案情简介:被告人黄某某经营的原江苏某公司(自然人独资,已注销)因经营不善,累计拖欠工人严某某、张某某、胡某某等21人工资人民币131170元。黄某某为逃避支付上述工资和其他债务,先后逃匿至巴林、我国广州、重庆等地,更换手机号码,致使工人无法联系到其本人。2013年11月27日,南通市通州区人社局公告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并张贴在该公司,后由黄某某父亲胡某某代为转达。但黄某某仍未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2014年1月7日,工人严某某在征得黄某某父亲胡某某同意后,将公司部分设备和库存产品变卖,得款人民币48888元,用于发放拖欠工资。同日,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立案,至此,黄某某拖欠工资合计人民币82282元。2020年8月5日,黄某某哥哥胡某某代其向工人胡某某支付拖欠工资人民币29700元。2022年5月14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同年7月14日,被告人黄某某全额支付了剩余拖欠的工资款。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例三:某纺织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判决书案号:(2023)苏0612刑初366号

案情简介:2014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租赁南市通州区兴仁镇居委会六组通州区织布厂开设某纺织公司,李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2015年2月13日,李某某、孙某某、马某某、石某某签订公司股份合作协议书,约定李某某全权负责公司各项事务,马某某负责接单,孙某某、石某某不参与公司管理。2016年6月,孙某某离开某纺织公司。2017年7月,某纺织公司负债累累,拖欠常某某等21名工人工资244914元。李某某为躲避支付工人工资,逃匿到别处,更换联系方式。2017年11月13日,南通市通州区人社局向某纺织公司、李某某、马某某下发《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及时支付工人工资。李某某在明知政府部门责令支付的情况下仍旧逃匿,拒不露面处理工人工资问题。2022年11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四:陈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判决书案号:(2022)苏0612刑初735号

案情简介:2022年1月17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某某与熊某某、徐某某、梁某某的劳务合同纠纷分别作出调解,确认陈某某分别欠熊某某、徐某某、梁某某劳务工资人民币25300元、8000元、9991元,并约定分三期履行。因陈某某未履行第一期债务,熊某某、徐某某和梁某某分别于2022年5月9日、16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陈某某收到执行通知后仍未履行,亦未到法院接受执行谈话、申报财产。2022年7月12日,法院执行中发现陈某某属于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遂对陈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决定。陈某某仅于当日分别向熊某某、徐某某给付人民币4000元、3000元,于2022年7月31日向梁某某给付人民币500元,后再未偿还熊某某、徐某某、梁某某三人债务。2022年9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

案例五:马某某拒不执行裁定案

判决书案号:(2023)苏0612刑初634号

案情简介:2019年3月至2022年4月,韩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张某某、陆某某因与被告人马某某的劳务合同纠纷分别向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组织调解,由马某某按照调解书的内容履行相关义务。因马某某未能自觉履行,韩某某等人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后,通过邮寄方式向马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等,马某某陆续给付了部分钱款给韩某某等人,但仍有10余万元未能给付。2019年6月13日至 2022 年10月24日期间,马某某的收入除去支付给陆某某等人部分工资外,其余用于支付其他人员工资、材料款及其他非讼债务等。2022 年10月24日,被告人马某某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案例六:张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判决书案号:(2023)苏0623刑初6号

案情简介:姚某某、季某某等25人与被告人张某某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于2018年3月12日经如东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张某某于2018年5月30日前给付姚某某等25人劳动报酬合计599460元。因张某某未能按约定及时给付姚某某等人劳动报酬,故姚某某等人于2018年6月1日向法院申请执行。张某某于2020年1月20日收到如东县人民法院(2018)苏0623执1509号执行裁定书,要求被执行人张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姚某某等人工资款人民币599460元。张某某为隐匿财产,借用圣某某的银行卡实际使用,将工资收入提现存入该卡,用于个人消费、投资。后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履行部分执行义务。

如东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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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您遇到用人单位(如领取营业执照的工厂、商场、酒店等)拖欠工资时,可向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二、当您与用人单位就工资数额发生争议时,可通过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途径解决。

三、当您遇到所在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支付农民工工资导致工资拖欠的情况时,可向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投诉。

四、当您被雇主(个体承包人或其他个人)拖欠劳动报酬时,可通过法院诉讼途径解决。

五、当您遇到无法确定劳动关系事实、欠薪金额等情形时,可向欠薪所在地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六、当您因劳动报酬问题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律师帮助时,可向当地司法援助机构或工会申请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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