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琦
因某公司拖欠运费,债权人直接拿走了该公司挖掘机的电脑板,声称何时给钱何时返还,殊不知这样的行为并不合法。19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认定债权人对案涉电脑板不享有留置权,应返还并赔偿经营损失8万元。
(7月24日本报7版)
本案中,债权人施某因某土石方公司拖欠运费,擅自取走了该公司挖掘机的电脑板,并以此要挟对方支付欠款。然而,法律是公正严明的,不会因个人情绪或“有理”的借口而有所偏袒。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也为那些试图以非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人敲响了警钟。在现代法治社会中,任何行为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即使是债权人也不能“有理就任性”。
这一案件也提醒我们,维护自身权益必须通过合法途径。它告诉我们,即便是在债务纠纷中,双方也应该遵守法律,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比如,施某原本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追讨欠款,比如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等。但他却选择了非法扣押他人财物的极端方式,这不仅未能解决问题,反而使自己陷入违法的境地。任何私自占有、损毁他人财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当然,土石方公司拖欠运费的行为也是不可取的。虽然他们在此案中作为受害者出现,但拖欠债务本身就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企业之间应该建立诚信合作关系,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