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南通新闻

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一些家庭用车也开始从事拉载活动,但部分投保人并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变更车辆使用性质。

车辆的使用性质是汽车业保险合同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收取保费的重要依据。根据车辆使用性质的不同,家庭自用、非营业企业、公路客运、营业性货运、出租/租赁等不同用途的车辆在保费的收取上均有不同。本案中,陈某以营利为目的的营运行为已经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与家庭自用存在本质区别,提高了车辆的出行频率,相应会增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已经就相关免责条款进行了提示说明,陈某明确签名同意。根据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当免除商业险的赔偿责任。

商业保险合同具有合同之属性,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在投保单使用性质明确可以记载为营运车辆的情况下,投保人却选择了家庭自用,那么其就应该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因此,陈某改变车辆使用性质,试图逃避“更高”保费的行为从根本上违背了保险合同的约定,且事故发生后陈某仍在从事有偿货运,违反诚信原则。

法官提醒,保险公司要加强提示说明工作,投保人也要根据车辆实际用途诚实选择投保险种,合理分担行驶风险。

记者王玮丽 通讯员周戴伽宜

实习生朱一冰

2024-12-25 2 2 江海晚报 content_194050.html 1 3 法官说法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