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南通新闻

为省保费货车以“家用”性质投保 发生事故后车主自担17万余元赔偿

晚报讯 一货车车主以“家庭自用”投保,但一直在货运平台从事有偿货运,出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需要赔偿吗?记者昨天了解到。如东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货车车主“省钱”的计划落了空,还要自担17万余元的赔偿。

陈某在2023年3月买了一辆仓栅式货车,他在给货车投保时选择用途为“家庭自用”,因此“省”下数千元保费。但实际上,陈某将该车在货运平台注册,接单从事货物运输服务,单笔运费2000~5000元不等。

2023年7月下旬,陈某驾车送货时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致电动车驾驶员受伤,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事后,受害人家属将陈某及承保其车辆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58万余元。

保险公司认为,陈某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受害人家属主张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应当由陈某承担。

如东法院经审理查明,保险公司就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中“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的免责条款,通过加粗加黑的形式向陈某进行提示说明,陈某予以签字确认。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已履行告知义务。

综上,法院判令超出交强险限额的17万余元损失由陈某自行赔偿。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2024-12-25 2 2 江海晚报 content_194049.html 1 3 为省保费货车以“家用”性质投保 发生事故后车主自担17万余元赔偿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