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一男子酒驾肇事后逃逸回家,在家中再次饮酒妄图混淆视听。记者昨天从崇川法院了解到,虽然开车时的酒精含量已无法认定,但该男子最终还是没能逃脱罪责。
某日,李某酒后驾驶小轿车行驶至一路口,追尾了王某所驾小轿车。事故发生后,李某将车停到路边,当他发现王某因报警而无暇顾及自己,便趁机逃离现场。当晚,民警到李某家中将其抓获,并查获一袋啤酒,其中包含4听未开啤酒及两个空酒罐。经鉴定,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93.1mg/100mL。
到案后,李某向民警辩解称,自己回家后再次喝酒是因为心情不好。庭审时,李某在证据面前最终还是承认了驾车前喝酒的事实,并对自己酒驾后肇事逃逸的行为供认不讳。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血液酒精含量可以作为对其定罪量刑的依据,遂判处其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
法官认为,本案中,李某承认驾车前喝酒的事实,且有饭店员工证言及事故受害人陈述予以佐证。李某肇事逃逸和再次饮酒的行为具有时间上的延续性和犯意上的一致性,故而仍需自担其果。如果其回家后不再饮酒,可能刑期没有那么重甚至达不到追诉标准。 通讯员顾彬 记者王玮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