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市井

包工头欠薪,农民工找谁要钱?

总承包单位被判先行清偿

晚报讯 建设工程层层转包,农民工被欠薪,这种情况能否要求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呢?记者昨天了解到,启东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3年3月,华某公司与禹某公司签订《某部队三地综合整治工程拆除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将某项目工程分包给禹某公司,后禹某公司又将项目分包给浩某公司。

2023年4月,浩某公司与无资质的刘某签订《联合施工协议》,约定由刘某对案涉项目进行实际施工。尹某受刘某雇请在项目工地务工。结算工资时,刘某向尹某出具欠条,写明欠尹某工资65000元,承诺于2023年12月全部付清。因多次催要工资未果,尹某将刘某、浩某公司以及总承包公司华某公司起诉至法院。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尹某应刘某雇请,至案涉工地务工,提供了劳务,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务费。现尹某主张欠付劳务款,刘某不持异议,故对尹某要求刘某支付劳务款的诉请予以支持。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据此,华某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负有先行清偿责任。浩某公司将案涉工程分包给无施工资质的刘某个人,属违法分包,对刘某结欠尹某的劳务款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法院判决刘某向尹某支付劳务款,浩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华某公司对刘某欠付尹某的劳务款承担先行清偿责任。

华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南通中院二审认为,华某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其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因案涉工程项目出现浩某公司将案涉工程分包给无施工资质个人的违法分包情况,华某公司未尽到相应监督管理职责,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华某公司应承担先行清偿责任。据此,该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讯员尹泽 记者王玮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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