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学校课间,老师安排小强和小旭(均为化名)一起去倒垃圾,走在前面的小强突然回头伸脚绊倒小旭,导致小旭一颗门牙脱落、两颗牙齿松动。小旭家长认为,孩子不仅身体受到了伤害,还产生了自卑心理,遂将小强及其家长、学校一起告上了法庭。记者13日了解到,崇川法院对这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学校已尽教育、管理职责,由小强的监护人——母亲王女士承担赔偿责任,共赔偿小旭各项经济损失4517元,学校不承担责任。
2023年11月的一天下午,小强和小旭在课间应老师的要求去倒两个废旧纸箱。在一楼走廊,两人各自推着垃圾纸箱正常行走,突然,小强放下他手中的垃圾纸箱,回头用脚故意挡在小旭的纸箱前,导致小旭被绊倒,磕到牙齿。
当日,小旭被紧急送往医院就诊,经检查发现一颗牙外伤脱落,另两颗牙齿松动。
事发后,小旭的家长向崇川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强及其母亲王女士、学校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000余元。
法庭上,学校辩称原告的受伤并非因学校的场地设施存在瑕疵所致,且在事故发生后,学校及时联系家长并将受伤学生送医,已尽到职责范围内的教育管理义务,对事故发生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另查明,学校日常通过红旗下讲座、红领巾广播电台、主题班会、集体校会等多种形式向学生宣传安全知识,在参加校内集体劳动时应当遵守的劳动纪律等;并在班级公约、在公告栏处公示中小学生守则。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强的行为属于故意侵权,其行为与小旭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于事发时小强年仅8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小强的母亲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法院还认为,学校已尽教育、管理职责,故学校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问题,争议焦点在于护理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为,小旭医疗、复诊一直由其父亲陪同,而其父亲在工地从事水电工按时计算工资,陪伴就诊必然发生收入的减损,这部分费用可以护理费的形式作为补偿更加合理、公正。关于精神抚慰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严重的精神损害标准对于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判断标准应当有所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考虑到未成年人年龄较小,心智不成熟、心理相对比较脆弱,对该“严重”的评价标准应当有所降低。本案中,小旭牙齿脱落需要长期复诊、修复,待成年后才能完整修复,门牙缺失影响外观、进食,对未成年人具有相对较严重的精神损害。据此,法院结合脱落牙齿部位、未成年人的年龄等,酌定支持2000元的精神抚慰金。
综上,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案判决已生效。
记者王玮丽
通讯员顾建兵 郭炳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