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规〔202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直属园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努力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经南通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对《关于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政策的实施意见》作如下修改:
一、将意见中的“科技创新型企业”“高成长性科技企业”“科创板上市培育企业”分别修改为“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培育企业”。
将意见中的“营业收入”修改为“应税销售收入”。
二、将第一部分总体目标修改为:“到2025年,力争全市科技创新型企业中的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培育企业分别达到500家、100家、20家。”
三、第二部分新增一款“科技创新型企业主要分为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培育企业三类。”
四、将第二部分认定标准修改为:“雏鹰企业标准:形成企业自主申请授权的I类知识产权1件(含)以上,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连续两年应税销售收入年增长均为30%以上,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500万元以上(起始年度50万元以上)。”
“瞪羚企业标准:形成企业自主申请授权的I类知识产权1件(含)以上,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连续两年应税销售收入年增长均为40%以上,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3000万元以上(起始年度100万元以上)或估值达1亿元以上。估值以两年内社会资本进入企业的投资额度和占股权比例进行核算。”
“独角兽培育企业标准:形成企业自主申请授权的I类知识产权5件(含)以上〔软件企业软件著作权10件(含)以上〕,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近两年企业累计研发费用占累计应税销售收入比达到5%以上(软件企业达到10%以上),近两年应税销售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0%,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2亿元以上(起始年度500万元以上)。”
五、将第三部分政策意见第六项修改为:“(六)给予高端发展奖励。推动高水平研发机构建设,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新认定的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20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等其他各类企业研发平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六、将第三部分政策意见第七项中的“市区工业企业全职新引进的高水平创新型人才”修改为:“市区企业全职新引进的高水平创新型人才。”
七、将第三部分政策意见第八项修改为:“(八)给予企业上市奖励。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取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的市区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成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后,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成功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市区企业,一次性奖励250万元。对在境外成功上市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市区企业,募集资金80% 以上投向我市项目建设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首次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市区企业,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首次成功在境内(外)上市、通过并购重组等途径上市的在县(市)注册登记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八、将第四部分保障措施第一项中的“市人才办、发改、科技、工信、财政、地方金融管理、税务、人行、银监”修改为“市委人才办、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通中心支行、南通银保监分局”。
九、将第四部分保障措施第二项修改为:“(二)建立企业申报、县(市、区)审核推荐、专家评审、市讨论确认的遴选机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科技创新型企业库。企业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9月更新调整,更新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建立企业发展监测机制,及时掌握企业运行情况;入库企业应税销售收入年增长不达标,或高企复审未通过,或在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和北交所上市的即出库,出库后不再享受补助政策。对企业提供资料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将撤销其培育认定,责令退回奖励与补助所得,并记入企业科技信用记录。”
十、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部分保障措施第三项:“(三)建立争议复核机制。申报企业对入库审核存在争议的,可向所在地县(市、区)提出,市科学技术局组织专家组进行复核,给出意见。”
十一、将第四部分保障措施中的“适用范围为入库培育企业”修改为“适用范围为纳入科技创新型企业库的企业”。
此外,对意见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22年12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关于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政策的实施意见》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