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元冲
税收是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为此税收的标准国家历来是统一的,但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在上级批准后实施。当然这个实施办法(或称制度)在一县(厅、州)是统一的,因为县(厅、州)是直接面向群众收税的,搞不好的话轻者会引起诉讼,重者会引发骚乱。因此对税收的标准和税额,尤其是税收的公平性和统一性,各级都十分慎重。海门建县1000多年来,都是一县一种办法,实行一个标准,未出现过一个县有两种税收办法的情况。但在清代中后期海门却出现了“一厅两制”的税收办法,而且执行的标准完全两样,执行长达180多年,在江苏乃至全国是未见他例。为废除这种不合理体制,从乡间到厅府不知有多少人奔走呼号,海门多任同知也企图触碰这条底线,但都因各种原因被迫终止。事情的缘由要从头讲起。
“一厅两制”的根源
元至正年间(1341—1368)海门县境土地开始坍塌,至清康熙十一年(1672),海门土地已大部坍入江中,于是裁县为乡(时称海门乡,后称静海乡)归并通州。但二十多年后,由于长江主泓南移至崇明岛南侧,海门坍去的土地又开始逐渐复涨。在新涨的一个个沙洲上,南侧的崇明县和北侧通州的民人,纷纷占领沙洲,并筑圩围垦。按清代的规定,要取得沙田的所有权,必须向当地县(厅、州)“报科”,并交纳“水粮”后方可取得所有权。通州的民人要取得沙田的所有权,主要是向通州府缴纳“水粮”;崇明的民人要取得沙田的所有权主要向崇明县府缴纳“水粮”。由于沙地越涨越多,强占和抢夺沙地的事情几乎时时发生,争讼也越来越多,不仅有民人与民人间的争讼,也有州、县间的争讼。于是在乾隆三十三年(1768)朝廷又重设海门直隶厅。重设的海门直隶厅当时由通州划入19沙和崇明划入的11沙,以及新涨的10沙组成。通州和崇明县共划给海门厅的可耕地为522823亩(其中通划田205555亩,崇划田317268亩)。海门设厅后在沙田的开发和田赋的征收方面由于通、崇两地原先的政策不同,设厅后这种差距依然。即通划田仍然实行通划田的税收办法,崇划田仍然实行崇划田的税收办法。其涉及的耕地面积通划田约占厅境全部耕地面积的40%,崇划田约占厅境全部耕地面积的60%。
“一厅两制”的差距
两种税收办法究竟存在哪些差距?
一是沙田的丈量和涨坍的升豁不同。由于当时江海中的沙田很不稳定,时有涨坍。所以通州规定“五年一丈,坍地豁粮,熟田(沙地开垦五年后转熟田)转则分别抵坍保升”,“崇明则三年一丈,坍许业户禀报除粮,涨拨里排(基层单位)办赋,其间赢缩以六则升科增减”。同样新涨的沙地,由于通划田五年一丈相比崇划田的三年一丈要少缴二年钱粮。所以这种办法有利于通划田。
二是土地的等级划分不同。通州的土地分为八类(民田、下田、中田、上田、荡田、二升荡田、一升荡田、五合涂),崇明的土地分为五类(上田、三升荡田、二升荡田、一升荡田、五合涂),其中“民田”“下田”“中田”为一类田称为上等田(通划田中的上等田占当时海门厅全部土地的19.5%),而崇划田中没有一类田(上等田)。“五合涂”是最下等的田,通崇双方都有这种土地(通划田中的“五合涂”占划给海门全部土地的42.9%,崇划田中的“五合涂”占划给海门全部土地的57.1%)。也就是说通划田的划分等级高,税收也就高;崇划田的划分等级低,税收也就低。显然这种办法有利于崇划田。
三是课税的交纳不同。课税是国家按照法律规定对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货币或实物的行为。土地是古代课税的主要来源。在通划田和崇划田中,如以同样的土地作比较,通划田要低于崇划田。以“上田”为例,通划田每亩缴银1.25分,崇划田则每亩缴银1.67分;“五合涂”通划田每亩缴银0.19分,崇划田则每亩缴银0.27分。显然通划田比崇划田缴纳的课税低,所以这种办法也有利于通划田。
四是人丁银的缴纳不同,人丁税是古代除田课税以外的又一大税种,是根据家中的土地等级而缴纳不同的人丁税。如以“三升荡”户为例,通划田每丁缴银0.42分,崇划田每丁缴银0.2分;“五合涂”通划田每丁缴纳0.07分,崇划田每丁缴纳0.01分。显然通划田的人丁银要比崇划田高。所以这种办法又有利于崇划田。
五是办税的比例不同。当时的沙地有底权地(已向政府缴纳了“水粮”的沙地)、面权地(进行筑圩并围垦的沙地)和过投地(承租已围垦的沙地)之别。同样是底权地、面权地或过投地,通划田和崇划田办税的比例是不同的。以过投地为例,通划田过投地的圩堤一般是过役者挑筑的,他的收成分配比例也多,所以缴纳课税的比例也就多;而崇划田的圩堤一般是面权地者所筑,过投者承租,收成的分配比例也少,所以缴纳课税的比例也少。此外还有盐引车脚银、淮仓麦折银、杂办银等的缴纳通划田和崇划田也都有差别。
“一厅两制”的存因
通划田和崇划田的划分等级及缴纳税金的比例不同,特别是具体到每一个农户差距是相当大的,因此设厅后要不要统一税制还是维持原税制不变,存在很大争议,且旷日持久。赞同“一厅一制”者认为通崇沙地“因有豁粮不豁粮之分,以致一有涨沙彼此互争茲讼不已,是以议设一厅专管……如照前办理,一厅之民必致仍启争端,莫若一律五年一丈,涨升豁坍,永杜争端”。赞同“一厅二制”者认为“通崇田制既向属不同,彼此久矣相安,若有变更未免反开业佃之争端,更启奸徒之觊觎”。
据嘉庆《海门县志》记载,乾隆、嘉庆年间的海门厅同知介玉涛、王朝飏、杨德芳等曾多次上报江苏巡抚衙门,要求统一厅境税制,但江苏巡抚奏请朝廷后,由于诉讼上告者不绝,请托招呼者不断,终究石沉大海未见批转。
此后海门厅的税负也一直沿用通划田制和崇划田制,直至“民国,悉仍清之旧(仍安按照清时的旧规定)”。民国时地漕银税按通划田132282亩,崇划田244375亩计征;芦课银按通划田745240亩,崇划田按536163亩计征。民国时由于赋税多如牛毛,土地的税收逐渐退出了主税的行列,代之而起的是货物税、营业税、典税、牙税、契税、烟酒税、房捐等等名目繁多的税和捐,而这些税和捐没有“通划”和“崇划”之分,因此对通划田和崇划田的税收差异,在百姓的心目中逐渐淡化,专注程度渐低。尽管如此但仍未改变这种税收体制。
海门“一厅二制”的体制直至1949年土地改革和土地公有制后才彻底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