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江
武昌起义后,南通经济受到一定影响,大生纱厂生产的棉纱出货不畅,资金回笼困难,厂里存棉不多,又无力多购。因此对于向三井洋行借新债,而且新债还掉旧债的多余部分,可用作救急的流动资金,大生纱厂是非常期待的。
1912年2月2日,张謇代表大生纱厂与三井洋行上海支店长藤濑政次郎,签订了一份抵押借款合同。从合同条文看,是用借新债的方式,处理黄兴三井借款这笔旧债。合同原件现存南通市档案馆,合同原文如下:
证
立合同 大生纱厂(以下称甲)、三井洋行(以下称乙)今将议定各项抵款章程开列于左。
第一条 抵借之数共计规元肆拾万两,交款之法即以本合同签字之日,除将当时经甲签字保证之借款,系陆军部总长黄兴,前于十二月二十七日、二十九日借去三井之款规元贰拾叁万柒仟两并另加利息扣留外,余款核数照付。
第二条 该借款利息议定按年七厘。
第三条 还款之期以过付银款之日起,在六个月以内为限,须连本带利全数清还无欠。
第四条 甲以南通州大生纱厂之全厂工程地基、房屋、机器及一切财产交乙为担保物,其担保物另有细单开明无误。
第五条 该担保物不能在本合同订定之后或订定之前,另行抵押或卖与别家。倘已还清借款则不在此例。
第六条 甲应在订立合同至还清借款之日期间,将另单所开之担保物,托有信用之保险公司保险一节,与乙订定照行,并应将南通州大生纱厂全厂地契交乙收执。
第七条 该担保物倘有因不测而遭损坏、烧毁,以至不值原抵物价之事,甲应将别项物产移抵以补不足,其移抵物仍须合值担保原数。
第八条 甲之担保物已经该厂股东会议妥承认一节,甲当为保证。
第九条 该厂嗣后应用之煤炭、木料、机器及一切附属品有需购办之时,倘三井承办之价与别家不相上下,总须先尽三井商订承办。
第十条 此借款届本合同期满之日,倘甲未能连本带利如数清还,乙应将担保物之全部财产变卖得价,以抵该款应还之数,所变之价苟不足抵该款之数,仍应责甲补足,苟抵款有余,应将余数还甲。
南通州大生纱厂总理张謇
中华民国元年二月二日
明治四十五年二月二日
三井物产株式会社上海支店长藤濑政次郎
藤濑政次郎(1867—1927),日本长崎县人,1885年入三井物产会社,1905年出任三井物产会社上海支店长。比较前后两份合同,后者合同的双方是大生纱厂和三井洋行,担保的形式也从前者的信用担保,变更为后者的抵押担保,以大生纱厂的一切财产作为抵押。
事实上,借新债还旧债的谈判早就进行了。1912年1月5日,大生纱厂致大生驻沪事务所辛亥年第154号号信中,提到“押款收到,望即兑现洋五万元寄通,余款全留通用,万不可分散。盖厂中拟于下礼拜一开夜工,存花无几,若不多备款项,必至仍须停工,且押借必须偿还,若一分散,将来即难归偿,务乞留意”。武昌起义后,南通总体社会安定,但经济依然受到一定影响,主要是关庄因观望而对收购土布持谨慎态度,直接导致大生纱厂生产的棉纱出货不畅,资金回笼困难,厂里存棉不多,又无力多购。因此对于向三井洋行借新债,而且新债还掉旧债的多余部分,可用作救急的流动资金,大生纱厂是非常期待的。
估计是大生驻沪事务所与三井洋行之间沟通不顺畅,张謇日记记载,1月9日“以筹还款事至沪”。1月13日大生纱厂致大生驻沪事务所辛亥年第158号号信,表达了“股票押款不成,厂中大为失望,尚望产业抵押可成,则可免停机”。可见对于借款条件,大生纱厂和三井洋行意见不同,大生纱厂提出以股票抵押的方案,没有得到三井洋行的认同。但对于资金的渴求,大生纱厂还是希望通过资产抵押的方式取得借款。同一天,张謇日记写道:“筹还借款事难成,须回厂计议”,应该是就资产抵押一事与相关人员商议。
之后张謇委托史量才与三井洋行展开谈判,1月17日张謇在大生纱厂致函史量才,希望加快谈判进程,这封信当天从南通寄往上海。上海光复后,陈其美被推为沪军都督,委任史量才主持“沪关清理处”工作。江苏独立后,张謇应江苏都督程德全的邀请,担任江苏两淮盐政总理,张謇委任史量才主持松江盐务局的工作。
1月26日,大生纱厂致大生驻沪事务所辛亥年第164号号信,流露出“押款已可告成,甚慰”的信息。28日,大生纱厂根据张謇的指示,按照三井洋行的要求,将“厂基地契六张、清单一纸”由专人送到上海。在等待三井洋行总社同意之后,借款终于告成,张謇日记记载合同签字时间为1月31日。
(作者单位:南通市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