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看南通

典型案例通报(六)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市场主体的警示教育,提升从业人员的素质能力,现公示一批典型案例。

某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2022年,我市卫健委卫生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等。经过法定程序后,决定对该公司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996元,罚款人民币5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知识科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等条件。

举办医疗机构专业性强,并且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直接相关,因而从事这项工作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然而,某些机构和人员为了赚取暴利,在不具备能力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医疗诊治、医疗美容等等,带来了很大的风险。

在这里,卫生执法人员提醒,爱美人士如需医疗美容,一定要认准有资质的机构,执法人员也会不遗余力地打击非法行医行为。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

(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2023-08-09 1 1 南通日报 content_145189.html 1 3 典型案例通报(六)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