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要闻

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催告书

通工保催[2024]010号

南通市通翔钢绳有限公司:

你单位职工穆宗文(身份证号码:433030196212141437)于2001年8月至2014年2月发生职业病事故,2016年1月11日被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2015]B第201号)。因你单位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你单位应当支付该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现该职工向我中心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98951元(2022年8月—2022年12月伤残津贴28535元,2023年1月—2023年12月伤残津贴70416元),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书面凭证报送我中心。如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按时足额支付或不支付的,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和不良诚信记录由你单位承担。我中心在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将依法取得要求你单位偿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南通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4年7月2日

2024-07-03 通工保催[2024]010号 1 1 南通日报 content_177621.html 1 3 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催告书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