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职工李兴建(身份证号码:612425196905170015)于2020年9月24日在你单位承揽的张家港市碧桂园工地发生工伤事故。2022年4月7日被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书编号:苏0582工认[2022]862号),因你单位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你单位应当支付该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现该职工向我中心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92357.6元(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2357.6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50000元),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书面凭证报送我中心。如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按时足额支付或不支付的,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和不良诚信记录由你单位承担。我中心在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将依法取得要求你单位偿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南通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4年7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