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看南通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决定任免人员名单

(2024年7月26日南通市第十六届

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任命施 健同志为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任命高洪军同志为南通市商务局局长。

免去王开亮同志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职务;

免去高红宇同志南通市商务局局长职务。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人员名单

(2024年7月26日南通市第十六届

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任命张 骥同志为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免去其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任命许利飞同志为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免去其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任命陈颖之同志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免去马晓春同志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免去任乃法同志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免去陈怀新同志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人员名单

(2024年7月26日南通市第十六届

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任命孙 亚同志为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任命马晓春同志为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任命陆茜敏同志为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免去陆晓妹同志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免去吴云芳同志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免去管亮兵同志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陈俊同志辞职请求的决定

(2024年7月26日南通市第十六届

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南通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接受陈俊同志因到龄退休,辞去南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南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并报南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备案。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葛志华同志辞职请求的决定

(2024年7月26日南通市第十六届

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南通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接受葛志华同志因到龄退休,辞去南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南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并报南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备案。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陈利根辞去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2024年7月26日南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五条和《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的规定,南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接受陈利根辞去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

2024-07-27 1 1 南通日报 content_179980.html 1 3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决定任免人员名单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