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炳堂
海门区正余镇的西北处曾有个盘基墩村(后与正通村合并现名为正基村),原是海边荒滩,因盐墩多如树根盘绕四周,被称为“盘基墩”。
清末,盘基墩所处是一片斥卤荒滩、蓄草供煎之地,面积24顷82亩(2400余亩)。前为东渐书院之公产,收到的租息充该院课士膏火。后书院停办,财产遵以办公共事务不变宗旨为原则,经南通县议会议决由县知事收回,作为县教育基本财产,租息专备学务经费。
民国三年春,学务会员李止愚查点,租息每年只有一百七十六千文,提出将该墩入股,作为大有晋盐垦公司股本,年息充当县教育经费,可增加收入。张謇、张詧两公顾全公益,按时值每亩作价一元余,作股本三千元,拟为三股。方案确定后上报县府审批。方案经南通县储知事批准,并致公函请余东场马知事查照办理。于是呈请两准运盐署派员厘剔,确定范围。旋由公司签发股票、息单,呈由余中场马知事咨送县署核收。
此后,教育方每年按股取得股息,至民国十年,已获得股息近二千元,已及股本三分之二,同时各方分得公司股田均颁有部照。至此,以墩入股似乎一切顺理成章。
然而到了民国十九年冬(1930),时任教育局长管劲丞到省教育厅,说“该荡地昔年入股系私人之所为,且地价过廉,迹涉侵占,完全非法,责令公司将原地交出,由该局接收,并算还历年盘算”等,欲图推翻成案。并逼请县府遵照教育厅令文收地。大有晋公司则认为以地入股,得有代价,执有股票,分有部照,收有租息,县公署已知,手续完备,合理合法。教育局企图凭空推翻成案,当然不能接受。但迫于教育厅的压力,县府数次下令向大有晋公司施压。大有晋公司据理力争,寸步不让。
无奈之下,县长张公只得召集双方会议,并赴西亭面约当年学务会员李止愚偕同到城。由李从中申说当时情形,但也无效果,会议无形停止。
民国20年3月,省教育厅再向县府下达训令。这次以厅督学易作霖视察该县教育状况为由,饬令县府退股还地,以维护教育利益。易督学提出了收地的六条理由,仍与教育局长管劲丞如出一辙,主要是:当时由私人勾结,恃强吞产;作价便宜;手续不合;田产租息不一致;迫于势力所压,等等。大有晋公司摆出事实,一一加以驳斥,弄得县长骑虎难下,只得委派陈县委赴实地调查。
陈县委是个仔细之人,他先阅全卷,随赴公司将教厅易督学和县教育局管局长所驳各条逐一诘问,由公司分别答复。他认为,以表面来看,不能认为公司方毫无理由,但仅凭其一面之词也不能置信。他认为此案的两个关键须弄清:一是当时以地入股究竟有否私意,二是所作地价是否故意低廉。如一经得有实据,公司就会心服口服。于是陈县委周咨博访,了解实情。对于第二点,他设法探访诸老农之口,都说该处当时确属蓄草供煎之荡地,每亩价值一元有余,尚不为少,确系实情。而对于第一点,双方各执一词,难以证明。他建议县府,时经办人、前特别会计薛蘅人在通城,可就近传到,令其据实陈述,以期彻底明了,早日了结此案。
根据陈县委的建议,民国二十一年夏(1932),经由三余区长费君侠、昔年原经手人薛蘅、李止愚出面调解,结果为:大有晋公司将应收取的清债加股款的1500元,作为补助教育事业之经费,不再收取;县教育局撤回诉案。
1933年12月22日,大有晋整理委员会会议公决:盘基墩案照结。纷争一时的盘基墩案终于尘埃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