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要闻

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落实“首违不罚”“轻微免罚”——

监管有“力度” 更要有“温度”

为解决社会关注的“小案重罚”和“类案不同罚”问题,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发布“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新规,很快引发业内高度关注。10日下午,记者前往崇川区市场监管局采访。

据介绍,自2019年以来,省、市两级市场监管局已先后出台了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轻罚清单,并一直迭代更新,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也相应制定了指导意见。去年,崇川区市场监管局对93起案件不予处罚,对562起案件从轻减轻处罚,涉及金额5596.9万元。

“在落实‘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案例中,食品类、广告类违法案件占比最大,此外还涉及不正当竞争、商品价格、产品质量、计量等方面。”崇川区市场监管局法规科科长唐国军分析。

去年,我市一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案,曾经引发消费者关注。崇川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市民举报,市区一家4S店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经查,涉事人员与消费者签订《汽车销售合同》,合同中含有“乙方违约,如逾期付款、中途退车、逾期提货(超出约定时间三天或以上)、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提货等,则乙方所付定金自动转为违约金归甲方所有”等内容,构成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的行为。

市监人员掌握相关事实后,认定当事人行为违反《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修改了格式条款,崇川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崇川区市场监管局持续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充分给予市场主体自我纠错机会,让市场监管执法真正做到有力度更有温度。”唐国军告诉记者,去年562起从轻减轻处罚案件,体现的正是这一原则。

崇川区一家便利店涉嫌虚假宣传,被消费者举报,崇川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随即展开执法检查。调查表明,当事人通过播放PPT、视频等方式向消费者宣传两款保健食品具有治疗糖尿病、高血压、预防癌症等功效,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主动退货退款。崇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崇川区市场监管局的“轻微免罚”之举,与市场监管总局为确保两个清单依法有序实施提出的5项要求高度吻合。“我们将根据总局两个清单精神,结合省、市、区三级免罚清单和工作实际,进一步扩大助企纾困覆盖面。”唐国军表示。

本报记者 周朝晖 张园

本报见习记者 刘鹏

2025-02-15 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落实“首违不罚”“轻微免罚”—— 1 1 南通日报 content_199133.html 1 3 监管有“力度” 更要有“温度”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