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工保催[2020]7号
南通市通翔钢绳有限公司:
原你司职工穆宗文,于2001年8月至2014年2月发生职业病事故,经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认定书编号:2015B201号)。因你司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应由你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你司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现穆宗文向我中心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伤残津贴54000元(2018年8月至2019年7月,月标准4500元),因此我中心要求你司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上述标准及金额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如你司在规定期限内不按时足额支付,我中心在按照规定先行支付后,将依法取得要求你司偿还的权利。
南通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0年7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