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涵涵
近日,有媒体报道,在贵州、云南等地的市场上,销售着一款名为“天眼”牌的香烟。经街头随机采访,很多贵阳市民认为从外包装上看,该款香烟与位于贵州省平塘县的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有关,因为该望远镜常被人称为“中国天眼”。记者经调查发现,香烟出品方并没有与“中国天眼”(FAST)建设、运营单位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达成共识。
(8月16日新华社)
“中国天眼”,具有中国独立自主知识产权的FAST,是世界上已经建造完成的口径最大、最具威力的单天线射电望远镜,在基础研究众多领域、日地环境研究、国防建设和国家安全等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名副其实的大国重器。
然而,无论是香烟包装上的“天眼”射电天文望远镜图案标志,还是“FAST”的英文字母缩写及天文图案,“天眼”牌的香烟显然都在傍“中国天眼”望远镜的名牌。说明包装上有故意引导消费者往“天眼”天文望远镜方面思考和推广的主观意识,因此从广告法和侵权责任法的角度上讲,可能涉嫌侵权。
“中国天眼”是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代表着我国的科技创新能力与领先地位,“中国天眼”的建成让国人倍感自豪。“天眼”的图案、简称等标识,在世人心目中已经成为贵州平塘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的专有名词,“天眼”牌香烟无非是想借助“天眼”望远镜的巨大影响力,将吸烟和望远镜乃至浩瀚无垠的星空联系起来,做一波生动而“美丽”的吸烟广告,会让人产生该香烟与“中国天眼”有诸多联系甚至经过了其授权的错觉,进而认为吸烟是神秘、有趣的行为,对于广大民众尤其是身心发育尚不健全、好奇心强、价值观正在形成阶段的青少年来说有着极大的负面影响。
经调查,香烟出品方并没有与“中国天眼”(FAST)建设、运营单位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达成共识,但烟企依然执意销售此种品牌香烟,说明对于此种行为缺乏有效约束。不难想象,若不加以遏制,这种傍名牌的、利用大国重器做营销的烟草品牌或将在各地陆续出现。而我国对于此类商标、品牌专用权目前还缺乏细化、明确的审核标准,才使得“天眼”牌香烟投机取巧,肆意游走在监管的盲区。
近年来,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我国禁烟控烟工作取得长足进步,但毋庸讳言,历史积淀下的烟文化使我国控烟形势依然严峻,而“天眼”牌香烟是对控烟法令与科技创新品牌的双重挑战。有关部门要强化监管,健全完善法规,用明确的法律法规来约束或监管这种乱傍名牌、有违控烟共识的行为,将监管端口前移,强化科技品牌保护力度,用法规来约束资本疯狂追逐下的任性行为,防范并遏制名为“天眼”、实为“吸烟营销”的乱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