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但现实中,业主对于具体收入的金额等很难知晓,也很少有物业将这部分收益分发给业主,小区公共收益往往成了一笔“糊涂账”。为此,物业公司应当主动作为,业主或者业委会也要督促好物业公司及时对收入进行年度审计或公示,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南通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八条: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营所得的收益,在扣除物业服务企业代办经营成本后,其30%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70%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大会成立后,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营所得的收益,扣除物业服务企业代办经营成本后的剩余部分,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按业主大会决定并合同约定使用。
通讯员郁华 葛佳
记者王玮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