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借款人在借条的落款处签的居然是自己的小名,这张借条能成立吗?记者昨天了解到,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最终判决借款人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
张某与邱某是朋友。2015年6月,邱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张某借款30000元,并向张某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落款处签名“建进”。因平时大家方言中就是用“建进”(音同)称呼邱某的小名,故张某对该借条未持异议。后经催要,邱某一直未能还款,张某诉至法院。
通州法院经审理查明,邱某向张某出具的借条底部还写有两个手机号码,归属地分别为无锡和南通,其中归属地为南通的手机号码经查机主为邱某。
张某还提供了双方之间的通话录音,邱某在通话中承认了借款的事实,并表示手头不宽裕,暂时无法还款。此外,通州法院至邱某母亲住处向其进行核实,邱某母亲称邱某有小名,叫“建进”。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邱某向张某借款30000元的事实,有张某提供的借条及录音证据为证,法院予以确认。该借条虽载明的借款人为“建进”而非被告邱某,但根据借条下部手机号码的机主信息以及向被告母亲核实的情况,应认定该借条的借款人即为邱某本人。综上,通州法院判决被告邱某归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30000元。通讯员季燕 记者王玮丽
